新北市勞工局陳瑞嘉說,國慶日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給假並給薪,如適逢勞工休息日或例假者,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至於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補假日)出勤工作者,應依法加倍給付出勤工資。

勞工局進一步說明,事業單位若與月薪制勞工約定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採行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今年國慶日10月10日(星期日)因適逢例假日,則10月11日(星期一)為勞工的補假日。因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勞工如於補假日出勤工作,雇主應加給1日工資,而當日工作時數超過8小時部分,應再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加成計給加班費。

勞工局強調,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等資訊,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