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週四的一項聯邦訴訟中,美國地區法官斯蒂芬妮·羅斯判處43歲的妮可·普爾·富蘭克林25年又4個月徒刑。檢察官上周在一份文件中曾要求判她27年。

檢察官表示,富蘭克林當時駕駛她的SUV撞向一名12歲的黑人男孩和一名14歲的拉丁裔女孩,只因為他們的種族和膚色。富蘭克林首先開車撞倒了男孩,稱她碾過男孩是因為「他就像ISIS」,「他不應該在那裡」。

檢察官指出,富蘭克林在幾分鐘後開車經過人行道時撞倒女孩,導致女孩身上有淤青、劃傷,並且腦震蕩。富蘭克林說,她針對這個女孩是因為她認為對方是墨西哥人,還說 :「她拿走了我們的房子和工作,不應該在這個國家」。

富蘭克林後來在一家加油站對一名員工和顧客使用種族歧視性語言後被捕。富蘭克林的公設辯護律師要求刑期不超過27年,他在一份文件中辯稱,她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甲基苯丙胺 (冰毒) 的使用加劇了這種疾病,進一步毒害了她的精神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