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3日電)台北市武昌街的老天祿食品不滿祿大食品與他人合作,在附近使用「上海老天祿」商標賣滷味,一二審判祿大食品不得使用老天祿等商標販賣滷鴨舌等商品,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老天祿食品謝姓負責人主張,老天祿食品擁有「老天祿」相關商標權,祿大食品與金饌企業社合作,在距離老天祿店面不到60公尺處使用「上海老天祿」商標銷售滷味。

老天祿食品認為,金饌企業於跑馬燈以碩大字體標示「老天祿」販售滷鴨舌等產品,顯見欲使消費者混淆誤認其與老天祿食品具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攀附高知名度,主觀上具有侵權故意;祿大食品在網頁使用老天祿商標,也構成侵權。

祿大公司的周姓負責人抗辯,「上海老天祿」是公公民國38年隨政府來台時,與紹姓親戚合夥經營的糕餅舖,之後二人分家,公公經營「老天祿食品號」,紹家經營「老天祿食品行」。

周姓負責人主張,為區分「老天祿食品號」、「老天祿食品行」,公公在招牌加上「上海」,另向政府登記「上海老天祿食品有限公司」(即成都路上海老天祿);老天祿食品69年間向紹家購買「老天祿食品行」。

周姓負責人指出,老天祿食品陸續註冊「老天祿」、「台北老天祿」和「台灣老天祿」等商標(即現今武昌街老天祿);而上海老天祿使用「上海老天祿第二代自創品牌」是在表彰經營者的身分為「上海老天祿創辦人的第二代」,並非將「上海老天祿」作為商標使用,更不可能解釋為是將「老天祿」作為商標使用。

智慧財產法院一、二審認為,祿大食品在滷味商品標示老天祿相關標語,消費者只會注意到主要識別部分「老天祿」,誤認產品是老天祿食品所出品,認定祿大食品侵害商標,判祿大、金饌文宣不得再使用「老天祿」相關商標販賣滷鴨舌等相關商品,且須銷毀已使用該商標的廣告看板、立牌及產品包裝盒等。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日前認為原判決並無違法,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陳清芳)110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