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翁啟惠涉及財產登記不實、違反利益衝突,遭彈劾一事,監院10日通過蔡崇義等3監委調查報告,替其翻案。不過,另為監委王美玉則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為,翁啟惠雖然刑事官司無罪,不代表行政上沒有責任,國究責公務員之違失行為,採「刑懲並行」制度,翁啟惠之違失,縱經刑事判決無罪,仍得予以懲戒。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310日通過,蔡崇義、王幼玲、趙永清調查「翁啟惠案」,認為監院先前就翁啟惠於中央研究院長任內,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及違反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於10674日通過彈劾成立,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申誡。但經調查,關於翁啟惠沒揭露可能發生之利益衝突,先前經監院廉政委員會決議,認無具體事證足以認定他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至於翁啟惠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部分,經監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撤銷原處分,認定不是屬借名登記,該筆財產是以贈與方式予其子女,而其申報義務不及於子女財產,故無財產申報不實之情形。

不過,監委王美玉則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為翁啟惠就借名持有1,460張浩鼎股票證詞反覆不一。她認為,但翁啟惠與張念慈在被訴貪污案件審理中分別在調查局、士林地方法院偵審期間明確表示翁啟惠借名持有浩鼎股票。直到10743日就101年及102年財產申報不實案件訴願補充理由時才改口相關浩鼎股票早於101年即已贈與子女,隨後於108314日公懲會答辯書也改口1,460張是子女的,公懲會10843日確定判決認定浩鼎股票為翁啟惠借名持有。翁啟惠再以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108328日及109227撤銷原處分之訴願決定書2次向公懲會提再審被駁回。

王美玉說,翁啟惠如果改口主張浩鼎股票早於101年已贈與子女,而非其借名持有屬實,何須於1034月向美國政府申報102度個人所得稅時,申報出售鄭秀珍名下浩鼎股票271張之實質所得?另外他在107828日法院辯證時表示翁郁琇不可能有321萬美元,是他以自有財產處分所得支付。

王美玉說,國稅局認定翁郁琇名下3,000張浩鼎股票翁啟惠以借貸321萬美元方式間接贈與翁啟惠在被訴貪污案件偵審期間均主張他以自有資金贈與翁郁琇 321萬美元購買3,000張浩鼎股票(每股31),這321萬美元是向張借款,並於1011116日匯入翁郁琇帳戶;他在監察院調查及公懲會審理前期也採相同主張。另外,翁啟惠分別在1021月及3月出售他借名鄭秀珍A公司名下共931張浩鼎股票,來清償張念慈的借款(每股122元至177)

王美玉說,翁啟惠雖於10743日財產申報不實案件訴願補充理由改口浩鼎股票自始即為子女所有,他早在981012日時以電郵告知張念慈希望以2位兒女為投資名義人,並在108314日公懲會答辯書改口1,460張浩鼎股票為子女所有,無贈與情事,並2次向公懲會提出再審均被駁回,再審判決認定:「股票既係翁啟惠以鄭秀珍之名義持有,在移轉予其子女之前,難謂該股票已屬其子女所有,其此部分辯解,亦無足採」。國稅局亦認定翁郁琇名下3,000張浩鼎股票係翁啟惠以借貸321萬美元方式間接贈與,而非以翁郁琇自有資金購買。再次證明 1,460張浩鼎股票非翁郁琇財產,就是翁啟惠借名持有!

王美玉說,彈劾翁啟惠案是刑懲並行制度,並非彈劾錯誤第一、監察委員辦理案件係採「刑懲並行」原則,不會因為刑事在追訴中,行政責任就不追究。其次,刑事無罪,不代表行政上沒有責任,我國究責公務員之違失行為,係採「刑懲並行」制度,翁啟惠之違失,縱經刑事判決無罪,仍得予以懲戒。

王美玉稱,彈劾案文係依據調查報告而來,如果認為彈劾有問題,必須先推翻原調查報告,也就是要先進行覆查。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規定覆查的案件有3年時限的限制,及必須未經糾正及彈劾,本案是經彈劾通過,所以不符合覆查規定。正辦應該是去檢討覆查機制有無問題及如何救濟?

王美玉稱,彈劾案經審查會通過後,依公懲法規定監察院是當事人,是否對提出彈劾案且經懲戒法院決議懲處後,提出再審推翻懲戒法院的判決,應該就制度面是否周全研議救濟途徑,不應就個案因人設事,何況這次的調查報告是監察院對翁啟惠個人提出的第三本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