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議員潘懷宗涉嫌詐領助理薪資至少新台幣300萬元,檢方聲請羈押禁見,士院裁定200萬元交保。士檢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原裁定理由不備,今天發回士院更裁。
高院裁定指出,潘懷宗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高院認為,潘懷宗坦承以人頭助理向台北市議會領取薪資,但辯稱並未挪作私用、沒有不法意圖,只是用來支應服務處開銷,但依同案被告說詞及卷內證據,有相當理由認定潘懷宗有偽造證據、勾串共犯之虞。
裁定提到,士林地院認為潘懷宗有串證或滅證之虞,卻以2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但未說明為何認定具保及限制出境出海即可替代羈押;且現行法律並無串證或滅證可沒入保證金的規定,能否擔保被告不會有串證或滅證行為,仍有疑問。
高院認為,士院裁定理由不備,檢察官抗告有理由,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
全案起於檢調獲報,潘懷宗及陳姓辦公室主任涉嫌於民國97年至109年間,以人頭詐領公費助理薪資後挪作私用,初估詐領金額約300萬元。
檢調1月26日發動搜索,聲押潘懷宗及陳姓辦公室主任,法院裁定各以200萬元、150萬元交保,檢方對潘懷宗交保提起抗告。
士檢抗告指出,潘懷宗挪用人頭助理薪資支應每月支出開銷,卻辯稱未挪為私用,僅以200萬元具保,恐難造成拘束力,與此案造成法益侵害不成比例。
士檢認為,潘懷宗與同案被告有多年交情,雖坦承偽造文書,並承認人頭助理薪資作為服務處費用使用,但仍有可能利用與同案被告關係,編造薪資流向或影響共同被告供述,或羅織不同解釋,無從排除勾串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