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昨天以13:0通過台北地檢署前檢官蔡甄漪的彈劾案,並於今(20)日下午在監察院召開記者會說明。監委王幼玲和王美玉表示,經台北地院求償審查委員會之法學專家一致決議認定其有重大過失之情形而對其求償,雖被彈劾人已同意賠償33萬元,惟被彈劾人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8條及第9條情節重大,具法官法第89條第7項之應受懲戒事由,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請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監委王幼玲和王美玉指出,許姓被告於104年間疑涉騙取日籍被害人的手機後騎乘機車逃離案,在105年2月遭時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蔡甄漪起訴,106年6月經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犯搶奪罪,處有期徒刑10月,並入監服刑。但該案經監察院調查確定為冤獄,為許姓被告提再審,108年6月由台北地院改判為無罪。108年12月9日台北地院准予許男刑事補償595,000元,109年11月6日台北地院函復表示決議向當時起訴之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蔡甄漪求償33萬元,該檢察官亦同意賠償(於110年3月1日前匯款) 。
但王幼玲和王美玉強調,被彈劾人蔡甄漪於104年間擔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期間,偵辦許男所涉日籍告訴人及劉男手機被騎乘機車之男子騙走2案。其中,日籍告訴人一案有違反指認規定、車身顏色不符未查明、被告陳述內容未查證、起訴前從未親自訊問過被告、輸錯車號致錯失查獲真凶機會、過於相信供述證據等違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求償審查委員會認為,被彈劾人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條之客觀性義務及第154條之無罪推定原則、違反指認規定、先入為主等重大過失情節。
至於劉男一案根本不知犯嫌車號,亦無法確認犯嫌即為許男,犯罪嫌疑不足,依法應為不起訴處分,惟被彈劾人仍一併起訴,求償審查委員會亦認為被彈劾人有明知犯罪嫌疑不足,仍表示要囊括進來起訴等重大過失情節。被彈劾人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8、9條規定情節重大,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