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2日)邀請教育部文潘文忠備詢,聚焦討論在野黨提案「學校衛生法」修法,明文禁止瘦肉精進入校園。潘文忠立場始終堅持,目前已可透過「學校衛生法」子法的採購契約範本,要求校園「一律採用」國產肉品。國民黨立委蔣萬安則質疑,母法本身只規定「應優先使用」,教育部的公文已逾越母法,且就算廠商違法,也沒有明確法源可罰,屆時將會產生非常多的行政爭訟。

就國民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台灣民眾黨團共提出9案,有關在「學校衛生法」中,要求法令規定校園禁止使用乙型受體素(含萊克多巴胺)食材的提案。潘文忠並不支持修法。

潘文忠仍主張,教育部在今年8月28日已行文給各級學校跟縣市政府,對於營養午餐供膳一律採用國產肉品,這部分就是延續2013年《學校衛生法》23條的修法,當時就提到,「優先」採用國產及中央主管機關所認證的農產品。

潘文忠也強調,「學校衛生法」下的採購契約範本,不是大家想怎麼訂就這麼定,而是在「學校衛生法」第23條之3中,明確授予中央主管機關,也就是教育部來訂定契約參考範本,這就是非常明確的「子法」。其所定項目就包含罰則,契約範本內容非常詳細,從食材來源、檢查、罰則等,學校都必須依循,完全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但蔣萬安指出,教育部那一紙(8月28日)公文,要求「一律採用」國產豬、牛,其根據的法律授依據,也是「學校衛生法」第23條,現在問題很簡單,就是這紙公文已經逾越「母法(學校衛生法)」的授權,母法只規定「應優先採用」,結果教育部的公文變成要求「一律採用」。

蔣萬安指也說,罰則方面,因為不管是團膳業者或營養午餐廠商,簽約的都是學校跟業者,就算學校簽的約,是依照教育部公布的契約規範,但屆時如果廠商違約(使用含乙型受體素食材),廠商也可以說,契約規範的母法,只要求「應優先使用」,所以這會產生非常多的相關訴訟或行政爭訟,會造成各級學校非常大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