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20日電)台中市一名李姓男子前年11月與友人飲酒後,因嫌隙涉持撞球桿將友人毆打致死,一審的台中地院判11年7月徒刑,二審的台中高分院審酌他未取得家屬諒解,維持原判。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男於民國107年11月10日晚間11時許,在台中市住處與李姓友人共同飲酒,席間李男因回憶起舊日嫌隙,心生不滿。
心生不滿的李男時而以言語指責李姓友人,時而持2支撞球桿接續毆打李姓友人頭部及身體,李姓友人不支倒地,造成頭部多處裂傷、身體及四肢多處瘀傷、左側肋骨後部多處骨折等傷害。
李男見對方倒地不起,先對李姓友人施作心肺復甦術,並打電話通報消防局求助,李男卻在救護車到場後開車逃逸。
李姓友人因多處裂傷、瘀傷及肋骨骨折,引發大量出血與肺脂肪栓塞症,送醫後不治。警方在事發隔日上午於台中市大甲區將李男逮捕,他經呼氣酒測值達0.76毫克。
全案經檢方偵辦後依殺人罪與公共危險罪嫌起訴,一審的台中地院依傷害致死、公共危險等罪,判處11年7月徒刑。
案經上訴,由台中高分院審理,合議庭認為,李男曾因公共危險、毒品等案件服刑完畢,5年內又犯酒駕與傷害致死案件,足見前案徒刑執行並未使被告心生警惕或教化效果,且均無任何賠償被害人家屬,被害人家屬始終未原諒被告。
台中高分院維持原判,判處傷害致死罪有期徒刑11年、公共危險罪判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7月。全案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09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