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將每周六在【風傳媒】發表的專欄文章集結成書出版,書名是《從亡國感到抗疫大國》。其中專列一個獨立篇章《被出賣的農民組織》,該章共收集五篇論述文,分別細說了諸多關於「農田水利會」被出賣的秘辛。
我的新書中既強調「農田水利會」是「被出賣」,而有資格和權力出賣的一方當然只有執政黨,而且一定是執掌立法院多數席次的民進黨。前三年該一出賣法案被提出的當時,擔任立法院長的就是主犯,他已經在今年經由旋轉門轉進到總統府的現任秘書長蘇嘉全。是時偕同主導出賣作業的,還有時任農委會主委的林聰賢、副主委陳吉仲以及農田水利處處長謝勝信。
蓄意違憲的政權,就是目無法紀之「暴政」
我之所以敢於確認「農田水利會」就是「被主政者出賣」,最重要理由在於其主管機關農委會所提改制法案乃「嚴重違憲」之舉,而立法院長不僅未能維護憲政體制,還跳進陰謀圈內推波助瀾。
「農田水利會」自成立迄今已存在有200年的歷史,乃是先於中華民國政府的法律而存在的公法人組織之既成事實,如今政府妄圖要把全台17個「農田水利會」的人民團體資格消滅,剝奪150萬農民會員的會員權利,並直接將「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構,則「農田水利會」的財產(由農民無償提供)形同被政府沒收,收歸政府所有;特別是涉及侵害人民結社自由權及財產權的問題,這就是一個大膽的「蓄意違憲」行為。
為此,前台南縣長蘇煥智律師已為此痛斥:即使在威權年代的蔣經國與李登輝的執政時期,均不敢貿然改為政府機關,其根本原因就在產權問題之處置必涉違憲。對蔣李兩人都不敢冒此大不諱,將其魔手伸進此一農民組織。而現在執政黨卻大張旗鼓執意要強制沒收農民財產的作為,完全是讓台灣民主倒退100年,徒令台灣民主之盛譽蒙受「一黨獨裁」之惡名而已。
「農田水利會」不是升格,真相是被沒收和被消滅
蘇煥智律師一再鄭重呼籲:「農委會不要再用台北視角看天下」。他堅定主張:
「水利會是由灌區農民依照組織通則設立之公法人,由全體會員透過民主直選進行自治,解決農民用水問題,因此政府推動改制應該公開接受大眾與會員的質疑。」
依據政府目前所公布並持之以「下鄉跟農民溝通」的修法內容及說帖以觀,農委會提案到立法院而欲將原本屬於「公法人」位階的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使其收歸政府(農委會)所有。而政府一方面將「農田水利會」之「公法人」的資格取消,使其改制為「公務機構」,強制將原本屬於農民的財產收歸國有;另一方面又告訴農民,此次修法將會使「農田水利會」升格,並提供給農民更好的服務等說法,根本就是顛倒是非、胡言亂語。
試問,若有個強盜闖進一個村莊強行將村民們現有的財產收歸到強盜團伙的名下,並保證之後會給村民們更好的生活環境(特註:不提任何實際做法,只提供口頭保證而已),這樣的形同虐民暴政的說法能服人嗎?農委會這樣的作法不正是利用公權力橫徵人民財產的匪徒作為嗎?
一個宣稱「權力是向人民借來的」政府,竟然能倒置錯亂為「權力是向人民騙來的」?人民心中焉能無怨?又焉能不怒?
一個號稱堅守民主自由之「台灣價值」的民選政府,可以這樣輕賤人民私有財產的所有權嗎?可以這樣心無愧就地公然撒謊,大大方方沒收農民私產嗎?
就法論法,不是只有地方自治團體鄉鎮市丶縣市丶直轄市丶省是公法人,「農田水利會」也是一種特定事項的公法人。國外也有河川流域的自治法人,也是一種不同於地方自治團體的特定事項自治公法人。
不過「農田水利會」之所以不同於地方自治團體,在於地方自治團體公權力特性具有強制力丶課稅權丶處罰權。但「農田水利會」的特定屬性則主要是公共資源水資源的維護丶保管及分配,幾乎沒有公權力的執行,這是兩者很大的差異。
而且公法人也不是機關,機關是公法人的執行機構,不是公法人。公法人是由公法人的成員選出代表人形成決策機構,再由決策機構制定政策法規交付執行機關去執行。
未經合法公投,農委會無權解散「農田水利會」
地方自治公法人的整併一般需要會員以公民投票形式決定,通常不會只有議會通過就算決定。例如日本大阪市前兩年公民投票決定將大阪市地方自治取消併入大阪府成為大阪都,並比照東京都的特區改為數個特區自治,也是以公民投票方式來決定。公投結果失敗,市長橋下轍宣布下台。所以設使未來嘉義縣丶嘉義市倡議要合併,或新竹縣市合併,甚至北北基合併,也應該要走公民投票的方式,不是議會有權能片面決定的。
同理,若要取消「農田水利會」的法人資格,其實就是要先解散「農田水利會」,並將其財產充公(國家或地方政府),這兩者都應該要「農田水利會」全體會員依照公民投票的原則,經由合法投票同意後才可以解散,財產也才可以充公,而不是任由政府立法機構片面地由自己立法通過就可以決定的。
曾任農委會副主委的台大農經教授林國慶博士也對此提出多重高度質疑:「農田水利會」改制後何去何從?何謂「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何謂「農田水利會」「升格」為公務機關?」
他撰文說:
〝改制後,「農田水利會」不再是「公法人」,則改制後「農田水利會」會是什麼屬性呢?是公務機關嗎?怎麼看都不像公務機關,是農委會直接管轄的「白手套」民間團體嗎?看來也不像。
農委會為什麼要輔導成立「畜產會」?「農田水利會」以後會成為類似「畜產會」的屬性嗎?看來也不是。
我可以比較確定的是所謂改制是將「農田水利會」「去法人化」,去法人化之後的「農田水利會」屬性是什麼?老實說,我不清楚。
「去法人化」後的「農田水利會」能有效運作嗎,能提升效率嗎?老實說,我也不清楚,但十分憂心。
台農發(台灣國際農業開發限公司)成立之前,我即認為其因角色定位有問題,能發揮功能的機會不大。所謂「農田水利會」改制「公務機關」,茲事體大,仍應暫緩,審慎為之。〞
林國慶教授之文內仍對農委會一意孤行的此一改制政策抨擊道:「設法將實施超過百年的『農田水利會』改制成『公務機關』?有那些國內外成功的例子嗎?」
農委會主委陳吉仲惡意編織的大騙局!
儘管如此,農委會主委陳吉仲甚至還有更無恥的行動,他到處揚言要將原本屬於「農田水利會」之資產,選擇性地納為「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此為先來一場「違憲」沒收農民財產之後,再假裝「專款專用」的惡意大騙局!跟中共強推的「國進民對」之惡端行徑有何不同?
先不說此次修法草案中根本沒有說清楚要設幾個「作業基金」,即如上述之沒收「農田水利會」財產即已屬於違憲行為,則「作業基金」這道命題就根本喪失了任何可討論的合理合法空間。
然而即便我們只單從草案內容來檢視,農委會真的已經做好要以「作業基金模式」營運「農田水利」這項公用事業的準備了嗎?我們很遺憾地感嘆道:從草案第三十二條即可發現,答案根本就是完全否定的!
以下隨意舉證,即可輕易揭穿農委會弄權玩法的詭計:
按照「作業基金」的定義來說,係指政府為提供財物或勞務之目的,通常以「收取價款」方式回收其成本,以供該基金循環運用,使之符合不以營利為目的之「業權型基金」。
雖然作業基金不以營利為目的,但仍然需要依照成本,向使用人收取合理的費用,才有「循環運用」的可能,因此在財務上,必須要致力達到收支平衡。然而觀之過去農委會長期打壓水利會費,使其無法反應成本,以致造成「農田水利會」的業內收入不足以支付基本的管理維護與營運成本,然後再瞞天過海式地透過「補助農民繳納會費」的名目,企圖矇騙社會,復將「農田水利會」形容成:是必須仰賴政府資金始能續存的落日組織。
在草案第三十二條中,表面上看,第一項像似要試圖回歸正軌,想依「規費法」的規定,按照成本核實計算應收取的費用。但只要看到第二項文字,立刻就會發現「露了餡」:農委會竟然將「政府代繳」會費,當作是理所當然,未來繼續每年撥補。這不就是政府虛擲並浪費納稅人血汗錢的鐵證。
影響全國農業生產甚鉅的法規竟能如此兒戲?
我在此甚至更不免要疾言厲色地大聲質問農委會:草案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的「撥補數額」,未來是否要依照第一項的「規定核實」來計算呢?
觀諸其間的虛驕用心,若依照目前的草案所埋藏的惡質企圖,農委會不就是先用左手訂定使用費率,右手卻以公務預算進行支付,這又算是哪門子的「使用者付費」?農委會又將如何能自圓其說呢?
依照草案第二條,「農田水利會」的主管機關將劃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轄治。姑不論是現在的「農業委員會」或今後有可能改為「農業部」,在體制上皆屬二級機關,意即「農田水利會」改為公務機關後應屬三級機關,依法應以法律明定其機關的詳細內容。但在草案第二十六條中竟以「灌溉管理組織」馬虎稱之,行政機關位階、屬性通通都沒有詳細說明!
敢問:一個影響全國農業生產甚鉅的法規能如此兒戲對待嗎?
更加嚴重的,此一「農田水利法」有11個子法及施行細則,農委會大陣仗出動在立院備詢時竟然不斷跳針而經常出現一問三不知的窘境!可見其仗勢一黨獨大,只意圖利用立院多數席位即要強硬通過一張空白支票的「暴政」!
而且從各地「農田水利會」彙集的與農委會座談會之談話錄音檔案更可確定:負責「下鄉」溝通的農委會農田水利處長謝勝信的每一次政令宣導中,對於農民提問經常語焉不祥,更嘗以「不要相信反對者的抹黑『謠言』」到處詆毀反方的理性之論!
所以,仗勢欺騙社會壓榨農民,陳吉仲、謝勝信兩人都應該立即下台,以謝全體農民!
作者陳昭南:畢業於奧地利維也納國立音樂暨表演藝術大學、曾任第二屆、第四屆立委、現任《六都春秋電子報》創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