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許秩維台北16日電)教育部近期預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草案,霸凌定義新增納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方式,並明定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人員知悉疑似校園霸凌的通報義務與程序。

根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草案條文,霸凌定義除了言語、文字、圖畫、肢體動作外,更新增納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方式,個人或集體持續直接或間接對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進行。

教育部表示,修正條文也明定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悉疑似校園霸凌的通報義務與程序,而學校應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以校長或副校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括教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學者專家、家長代表。

此外,教育部也修正校園霸凌的定義,增定校長、副校長、教職員的霸凌行為,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副校長、教職員工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發生的霸凌行為都是校園霸凌;而主管機關應寬列推動防制及校園霸凌處理程序的預算,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酌予補助。(編輯:張雅淨)109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