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路通訊科技普及,近年來「未經同意散布他人性私密影像」事件快速增長,南韓N號房事件震驚世界,讓此類新型態犯罪引起關注;在台灣,類似事件也屢見不鮮,為此,民進黨多名立委提出《未經同意散布成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草案,盼透過立專法,以真正實踐個人身體與性自主權,遠離數位性別暴力所帶來傷害。

為了避免N號房事件重演,范雲、賴品妤、吳思瑤、林楚茵、蘇巧慧等人,邀集婦女救援基金會副執行長杜瑛秋、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葉大華、政治大學傳播學院新聞學系副教授方念萱,以及律師賴淑玲共同召開「我的性私密我自主!台灣不能有N號房」記者會,呼籲應盡速立法以杜絕數位性別暴力所帶來的傷害。

范雲指出,數位性別暴力近年越來越多,今年3月有位女性被前男友散播裸照,卻遇到刑法過輕、難以迅速下架問題,另外,一名直播主視訊「裸聊」,騙男大生個資及脫光影片,同樣遇到處罰過輕,受害者因沒被騙錢而無法處理的困境。

范雲補充,性私密影像型態包含裸露照片(影片)、性愛照片(影片)、部分搭配受害者的生活照及個資,而私密影響取得場域包含直播主、線上遊戲、聊天室、私人空間(不定場域)。

范雲表示,這次所提的《未經同意散布成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草案,共有五大重點,包含防制數位性別暴力是國際趨勢、現有法治不足(社會法益VS個人法益)、性私密影像即時下架機制、被害人保護服務、相對人處遇計畫。

「台灣需要全方位專法,看待網路性霸凌!」吳思瑤指出,20多年前,台灣剛立家暴防治法時,大家想著這是家內事、夫妻頭吵床尾和,若沒有這部法,會讓大家停留在家內事思維中;她提及,在基層也收到許多性私密生活被外傳的陳情,過程中碰到許多問題,包含案件是否成案,當警政受理案件時,被說不要拍就好、要受害者不要看就好等,另外,即使案件成案,也會被要求和解,若判刑時,也會碰到罰則太輕問題。

吳思瑤提及,對於網路新型犯罪,卻沒有主責機關,因此才需要專法,除了把內政部列為主管機關,更納入衛服部、NCC、教育、文化等機關單位,發揮其權責,以色列在立法中,把一系列犯罪看成虛擬強暴,私密照被流出,這比強暴還嚴重,因為會不斷發生、被觀看,衍生成網路霸凌。

蘇巧慧指出,她所提出的《性隱私侵害防制條例》已完成一讀,她在上屆已提出相關法案,主因是收到一起陳情案,未成年的女生與男友分手後,男方竟把裸照傳到全班,爸爸找上門陳情。她提及,該法案主要定義犯罪行為、罰則以及建立被害人保護機制,規定必須在一天內把傳播物下架,之後再處置,把傷害減到最低。

賴品妤表示,這類犯罪發生後,往往是受害者被訕笑、加害者輕輕被放下,且多以散布猥褻罪、毀謗罪起訴,罰責太輕,因此深刻感受法規不足,期盼除了建立性別平等價值,也要照顧保護被害者。此外,若傳播物僅以個資法處理,等待下架時間太久,時間越久,受害者暴露危險更大,而她也會提出自己的版本,杜絕這類型犯罪。

林楚茵提及,N號房事件雖然發生在韓國,但不代表這類情形台灣沒有、台灣不嚴重,過去普遍只想到私密行為你情我願就ok,但現今有關過程中的拍攝、事後的散播,以及牟利行為卻沒有足夠的規範和罰則,因此她提出增訂刑法第315-2條,針對多人共同侵害隱私權、傳播非公開活動之行為為加重處罰。

杜瑛秋補充,自2015年開設「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求助諮詢,至今共受理487起求助案件,其中有三分之一是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甚至線上遊戲交友,認識加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