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政府官員公然在國會說謊,他講的正義,就應該被質疑。

「318太陽花學運」中的「323佔領行政院」,高等法院以魏揚等一些人「用臉書號召群眾,或在行政院、立法院持擴音器發言,號召指揮群眾佔領行政院。」為罪狀,更改前審,從無罪改為有罪。

「323佔領行政院」的罪名若成立,若用在「318太陽花學運」的「攻佔立法院」,依舊可以成立。「318太陽花學運」若無罪,則「323佔領行政院」也應該無罪。

更進一步說,兩種相似的行動卻出現不一樣的判刑,顯示在被告、原告之上或之外的體制,必須被重新檢視其合法性。直接的說,就是轉型正義還沒有被國人深度反省、批判。

「323佔領行政院」的當事人、那時的行政院長江宜樺,在判決出來之後,於其臉書中貼出:「正義經常遲來,但不會不來」。

有關「323佔領行政院」是否是非暴力行為,江宜樺強調攻進行政院的過程,「揚言要癱瘓政府。他們以油壓剪及鐵撬破壞拒馬,以人數優勢衝倒警察,以暴力拆毀行政院大樓門窗,任意搜刮辦公室內物品,大肆破壞院內設施,」但他卻不講這些人面對警察驅離過程中的「非暴力」抵抗。然而這樣的「非暴力」抵抗,換來警察暴力驅離,血腥收場。但江宜樺對此沒有講,以「太陽花羣衆則對馬英九、江宜樺、王卓鈞、方仰寧等提告,說我們「預謀殺人」、「殺人未遂」,至今六年,訴訟仍無止無盡地在進行」回應。

反之,學生強調他們後來的非暴力,卻對前面攻進行政院的方式輕描淡寫。若法院判學生進攻行政院的行為不當,尚有商榷餘地。但以「發表情緒激動、不滿的言詞,或是為了要在抗議運動中帶領群眾靜坐,或為提振士氣而呼喊口號」來判刑,顯然不瞭解社會運動的運作現況。沒有這樣的言詞,怎麼能帶出運動氣氛?要判刑的重點不應該在此,而在社會公益與否?

江宜樺說:「2016年民進黨上台之後,蔡政府立即撤回所有對太陽花犯行的訴訟,以回報太陽花領導份子對民進黨贏得大選的功勞。」這是荒謬的指控!就司法角度,「高院認為此案源於立委張慶忠欲強行通過服貿等立法粗糙,黃國昌等人無犯意,今仍判黃國昌等22人均無罪。」無罪是司法院的二審判決,與誰獲選總統、掌握行政權、立法權無關。更何況以往不是經常有人說「法院是國民黨開的」嗎?這更能證明被判無罪的正當性。江宜樺是政治學者,對此國家體制、司法獨立等應有的概念,竟如此薄弱,實在令人遺憾。

再者,在發生這麼重大的事件後,民進黨不僅在民主的總統選舉中,大勝彼時執政的國民黨,更重要是:竟然讓民進黨、時代力量等的立委席次,首度超過已經在立法院過半超過60年的國民黨。這顯示民意已經認同太陽花運動以迄的政治走向。也就是說以馬英九為首、江宜樺領軍的行政團隊,所推動的兩岸服貿政策,已經被人民揚棄,而其用國會過半且不合規定的方式要強行通過服貿協定,更為人民所徹底反對。作為當時的行政院長江宜樺,是否應該從他「敗選即執政失敗」的角度,重新反省他推動的服貿政策,是否背離民意?通過方式為何惹得人神共怒?

對於學生強調公民不服從,江宜樺引「政治理論中的「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所述:「人民以「文明、非暴力」的方式,對已經「別無其他方式表達反對」的法律或政策,公開做出某些「違反法律」的行為以表達抗議,並且「願意接受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在後面,他又提出四點解釋。

江宜樺在此所說,實際上詭辯之詞。「(二)他們說服貿協議已經沒有辦法挽回,但服貿只是在立法院聯席委員會宣佈通過,仍需送院會處理,並不是已經沒有機會表達反對。」以國民黨在「立法院聯席委員會」蠻橫通過,在以立法院席次過半數的優勢,「已經「別無其他方式表達反對」的法律或政策」。因此其表現公民不服從,有其緊迫時間性與必要性。而江宜樺的「街頭靜坐抗議」,根本無法解決問題。街頭靜坐抗議若是合法,又怎麼會是公民不服從,那可是很服從的。

也因為有「暴力方式攻擊警察、霸佔國會,並攻佔行政院」、「糾眾示威、鼓動羣衆、侵入公署、破壞公物」,才叫公民不服從,才會出現「願意承擔法律後果」。

至於「要求重新制憲或修憲」,不是人民言論自由的一部份嗎?竟能落人於罪?!

魏揚等人有沒有罪,還有一場法院攻防,我們無法評論。但法院判定的理由,讓人無法接受。而當事者的江宜樺前院長、政治學者,也無法提出他認為他的對手,魏揚等人,有罪而讓我們接受的理由。

作者:林修正/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