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6日宣布,自3月17日起,國人因非必要旅行前往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三級國家,返國後接受隔離或檢疫者,不得領取補償,並加徵必要之費用,還可能被公布姓名。此決定一出外界議論紛紛,不少人好奇為什麼會做出這樣的決策,指揮官陳時中今天解答這個決定的意義。
指揮中心16日宣布,自3月17日起,國人因非必要旅行前往旅遊疫情建議等級三級等國家或地區,返國後接受隔離或檢疫者,不得領取補償,並加徵必要之費用,另針對違反相關檢疫規定者,依法罰10至100萬,並公布其姓名。
陳時中解釋,公布姓名法源根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違反規定者公布姓名指揮中心是依據特別條例第8條「於防疫期間,受隔離或檢疫而有違反隔離或檢疫命令或有違反之虞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得指示對其實施錄影、攝影、公布其個人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為避免疫情擴散,對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人,亦同。前二項個人資料,於疫情結束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處理。」
至於明知故犯者,則是根據特別條例第7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陳時中說,這個決定的確有處罰的意味,處罰他明知故犯;指揮中心也知道公布姓名對個人隱私來說是很嚴重的事情,會謹慎來做,並衡量公布姓名對防疫的必要性。
陳時中強調為什麼要這樣做?如果只有10個人他們可以做疫調,但100個人,他們沒有足夠人員一圈一圈追查,逼指揮中心不公布不行。要做好防疫,第一圈是基本疫調,第二圈就是通報。明知故犯的行為會讓防疫體系有破口,造成負擔過重,公布姓名是一種不得不為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