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應政府「開放山林」的政策,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在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或其設施,經管理機關等為適當的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或減免損害賠償責任。換句話說,民眾如果在颱風天不顧警告去登山或觀浪,一旦發生意外將可不用國賠

今天修法通過的條文重點包含,擴大因公共設施所致損害的保護客體,納入「人身自由」;增訂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所生損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增訂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或其設施,經管理機關等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或減免賠償責任。

三讀條文指出,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以及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條文也載明,於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的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的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日前受訪時表示,免除國賠主要是針對「自然公物」,颱風天登山或釣魚觀浪出意外,將可不國賠,而在自然公物區域內的「人工設施」,例如野溪上的吊橋,因颱風或大雨受損等原因來不及修復,如果民眾不顧警告堅持要走而出意外,可減輕或免除國賠,會視個案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