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外省人郭冠英今(21)日在新黨登記參選總統、立委之際,在中選會內以「中共代理人」之姿,表明自己是「代表中國共產黨,來這邊監督台灣省的選舉」、「我是共產黨,代表共產黨」等語,揚言將代表中國共產黨介入台灣2020的總統及立委大選。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台灣人不得擔任經陸委會公告禁止的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另按照陸委會在2004年3月1日依該條規定所為的公告,條例中所稱黨務系統,當然地包含了中國共產黨中央。按照同條例第90條第3項規定,應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但是,這位明顯來台從事對台統戰工作的中共代理人,在未來的50日將高調介入台灣的總統及立委大選,依照郭冠英本人的說法,他是「代表中國共產黨」來「監督台灣省的選舉」。也就是說。每個人(包括台商)的投票行為,都已經在郭冠英(接受中共)的安排之下受到監控。

郭冠英此種與中國共產黨合作的舉止,除了嚴重影響國家利益外,人民也將對投票權的行使或不行使產生極大的恐懼,而郭冠英也可能狡辯自己沒有擔任任何的「職務」而脫身,主張其不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及第90條的規定。且如果只按上述的規定,似乎無法對其產生恫嚇的效果,中國共產黨應該也會樂意幫助他支付這區區50萬台幣的「違法成本」。

不過,郭冠英與中國共產黨「合作」,代表共產黨來監督我國大選的行為,其實已經可以構成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之1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 (構) 、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依照同條例第90之2條的規定,應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也就是說,對於郭冠英與中國共產黨「合作」,「監督」我國選舉的行為,雖然法規規定是以違法的「次數」來做連續處罰的計算基準,郭冠英可能每天都要向中國共產黨回報數次,但至少以每日50萬計算,距離明年1月11日的大選還剩50天,累計至少應對郭冠英處2千5百萬的罰鍰。

此外,按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4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行為」;違反者依同條例第90條第4項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郭冠英受到中國共產黨指揮,並且「代表」共產黨介入我國選舉的立場,此一「代表」身分即屬具有相當地位之職務,並且嚴重影響我國民主憲政價值及秩序,妨害國家安全與利益甚鉅,檢調機關也應立即主動分案調查。

而郭冠英打官司好不容易保住的月退俸,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0之1條第4項規定,「臺灣地區公務員,違反第33條第4項規定者,喪失領受退休(職、伍)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可能也要離他遠去了!

文/傅硯翔(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