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副總統呂秀蓮辦公室今日發出新聞稿指控,「台灣和平中立」公投案在與其他公投案的受理程序對比之下,有刻意延宕的嫌疑,不僅一方面拖延時效,以待立法院民進黨黨團強行通過公投法修正版本,變相阻撓公民投票之行使,另一方面提出許多似是而非的質疑,以便駁回。
「台灣和平中立」公投案在3月5日由呂秀蓮代表1萬人提案,可是她質疑中央選舉委員會卻到5月9日才召開聽證會,且當天中選會委員除了主席外,其他人都沒出席,後續還延至5月27日才要求補正。呂秀蓮指出,中選會5月27日的公文艱奧難懂、不知所云,無從補正,因此去函要求當面請益中選會主任委員,而中選會於6月5日迅速來函簡述質疑各點事項,目前已於6月6日覆函說明補正。
根據呂秀蓮辦公室表示,補正說明列出了以下七點:
一、 本案公投主文旨意在於經過全國公民有效行使直接民權,再由總統依照憲法賦予之國防外交大權,遵循國際公法與國際慣例,因勢利導向國際宣布和平中立。此為世界多個中立國家所採取之必要途徑,絕非僅止諮詢性公投。
二、 憲法規定總統有權行使媾和權,係指我國與他國發生爭端,總統採行必要措施以構築和平而言。但本案公投並不以我國發生爭端為前提,而是國人經由合法的公投程序向國際彰顯愛好和平,維持中立的「預防性國防/外交政策Preventive Defense and Diplomacy 」,與「媾和案」有別。
三、 本案公投主文以向國際宣布和平中立為要旨,自屬我國重大之「國防與外交政策」,不必提出細節性的專業規定。2018年的「東奧正名」與「核安食品」兩案公投,事涉國際條約義務,貴會均准其公投,則本案公投有何不可?至於和平中立政策的具體內容屬於總統專屬國防外交大權,自當由其領導發揮,豈可要求公投主文在字數限制之下提出「具體內容」?
四、 貴函所引「與會學者,亦有會不會少了美國跟日本等等這些可能的國際社會支持力量」之疑問,當係聽證會上貴會邀請之嚴震生教授之說詞,按嚴君當天所作陳述,大多偏重公投通過後,相關權責單位該注意因應之面向,與本案公投之合憲性無干。「和平中立」之內涵,事關國際公法與國際政治之傳承與運作,自當由國家領導人發揮治國長才去推動,顯非公投主旨所需涵蓋。
五、 貴函所稱「人民所提公投案不得侵及各該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領域,或對其他憲法相關權利行使造成實質妨害或剝奪憲法所賦予其他相關之核心任務。否則即有違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權力分立之分際。」顯然扭曲公民投票真義,以深奧語詞故弄玄虛。請問:「各該憲法相關之權力核心領域」所指為何? 所稱「對其他憲法相關權利行使造成實質妨礙或剝奪憲法所賦予其他相關之核心任務」,究竟誰是「其他憲法機關」?何謂「實質妨礙或剝奪憲法所賦予之核心任務」?以此玄虛用語回頭檢驗2018年10項公投提案,貴會如何解釋?去年第10案公投之旨意牴觸2017年5月24日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34號,也與公投第12及14案互相矛盾。貴會如何自圓其說?
六、 綜上所述,本案公投屬於重大國防/外交政策之創制,其意義為「台灣不得涉入或援助其他國際社會會員之武裝衝突。」本公投案通過具有兩項法律效果:1. 使台灣負擔中立之國際法義務,並享受中立國應有之國際權利;2. 公投結果應成為國防/外交政策之一部分。本案不涉領土變更之憲法保留問題,自屬得公投之重大政策。
七、 憲法賦予政府機關行使「治權」,與公民投票屬於「政權」,二者不可混同。公民投票屬於「直接民主」,意在彌補「間接民主」之不足,而非與間接民主「權力分立」,貴函充分顯示貴會曲解公民投票本質,蓄意阻撓本案之進行,事關台灣前途發展及2360萬國民同胞重大福祉,惠請儘速核准為荷。」
最後,呂秀蓮也強調,她認為和平中立公投,攸關台灣前途及2360萬人民幸福,豈容一人一黨之蓄意阻撓?並誓言會竭盡心力,奮戰到底,也呼籲有志一同、挺身而出,搶救公投,捍衛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