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特赦組織稍早呼籲各國修改法律對於「性侵」的定義,將未經同意的性行為列入其中。

國際特赦組織稍早發表1份分析報告,指出歐洲31個國家中,只有愛爾蘭、英國、比利時、賽普勒斯、德國、冰島、盧森堡、瑞典等8個國家的相關法律,將未經同意的性行為算為「性侵」。

歐洲大部分的國家法律對「性侵」的定義,僅涵蓋肢體暴力、威脅或強制,某些歐洲國家則將未經同意的性行為,列入另一種較為輕微的傷害。

在克羅埃西亞,性侵罪定讞後,加害者最高可處10年徒刑,而未經同意的性行為最多只能處以5年徒刑。

根據歐洲執委會在2016年的1份報告,遭受性暴力的受害者中,有將近1/3(27%)被人以各種理由合理化發生在他們身上、未經同意的性行為,包含對方喝醉酒或嗑藥(12%)、自願跟對方回家(11%)、穿著暴露(10%)、沒有反擊或說「不」(10%)。

國際特赦組織指出,在歐洲這種法律定義的瑕疵,再加上檢討受害者的危險文化,都讓受害者遲遲不敢將發生在他們身上的案子呈上法庭。

國際特赦組織西歐與女權研究員布魯斯(Anna Błuś)在聲明寫道:「未經同意的性行為就是性侵!」如果各國政府不在法律上有所改變,性侵者會繼續在他們所犯的罪行上脫身。

根據歐洲基本人權署(the European Union Agency for Fundamental Rights)2014年的統計,15歲以上的女性遭遇性侵者達9百萬之譜,也就是每20名女性中就有1位受害者。若法律未能確保她們得到公平的審判,受害的女性往往會選擇不要通報性侵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