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電視主播、桃園原民局長、立委,到第一位除原民會主委外的原住民籍閣員,讓原住民在內閣中的勢力倍增。她過去的努力所帶給原住民的希望,似乎這些都不再重要,反而網路討論的焦點在於她使用了法扶資源控告一位以早就不存在的私人事務攻擊一位當時身份為立法委員的Kolas Yotaka。我是原住民,我不能理解,一個律師在討論公共事務時,為什麼不能就事論事,非要用影射,曖昧的言詞攻擊他人,難道他的法律訓練是這樣學的嗎?

一個單身未婚女性,身為原住民能頭角崢嶸出人頭地實屬不易,但她的努力仍無法擺脫漢人社會的桎梏,一個成年人,她有她正常的社交生活,甚至她的情感若無涉他人,為什麼在一個律師口中變成要致人於死地的武器。現在網路上的諸多謾罵,甚至還扯到原、漢問題,身為原住民法律人的我看到這樣的網路霸凌,心中盡是難過跟感慨。

這位律師要跟Kolas討論的是公共事務,但律師為了要破壞kolas的名譽公正性及專業性,卻是用公開她過去的私人情感為手段,但這與公共事務何干?難道在現階段藉由國家制度,罵她的律師卻得到法律上的勝利,又如何呢?反而證明,縱使擔任過立法委員、發言人之原住民,也沒有辦法用法律去保護自己的名譽與清白,反而變成不求甚解鍵盤法官跟鍵盤檢察官集體謾罵嘲笑的對象,

在原住民法律扶助的整體系統裡,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政府誓言要保障原住民的司法權利,設置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第5款,指定辯護人為原住民被告辯護;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5項,為原住民嫌疑人警詢陪偵,均未區分貧富善惡,只問當事人是否為原住民。原住民法律服務專案只問身分、沒有排富,本來就有法律上前例。

2013年剛剛試辦原住民法律服務專案時,因為法扶多次拒絕為原住民辯護,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一直用訴願決定指正財團法人法律服務中心:「(法律服務專案)係為貫徹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之保障程序利益、調整訴訟程序中因環境差異所造成之武器不平等而來,周全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並進而實現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所揭示多元文化之基本國策。」、「(原住民法律扶助)自補助金錢轉而成為提供法律扶助,期許律師在當事人進行主義為主之民事訴訟中,協助原住民進行攻擊防禦方法、蒐集證據、保全程序,使雙方當事人武器對等,故此次修正強調保障申請人之程序利益。」

甚至有人認為,就算法扶提供法律服務協助,要區分類別才接案,例如: 認為原住民法律扶助,應著眼在「原住民族傳統慣習與國家法令、司法程序衝突」,然而這樣的說法本末倒置、也不符合原住民法律扶助修正的歷史!未經法院審理,如何判斷案件究竟有無「原住民族傳統慣習與國家法令、司法程序衝突」,豈不陷入本末倒置之套套邏輯?! 再者,特別針對「原住民族傳統慣習與國家法令、司法程序衝突」應予法律扶助之要求,是在2013年12月13日才增訂,因此原住民法律扶助專案一開始就沒有自我設限在「原住民族傳統慣習與國家法令、司法程序衝突」,而是著眼於司法程序保障。

至於法扶資源這一部分,看了各方的資料,沒有凍結預算是事實。我相信Kolas想要跟一般的原住民一樣,要親身體驗法扶申請程序的各環節,目的為凸顯目前法扶制度原民專案執行上不完善之處。否則何必賭上政治生命?! 原住民法扶新制從2012年9月30日修正以來,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萬1千兩百多名律師當中,僅15位具原住民身分,此比例遠低於原住民族所占全國人口數比例,如何促進原住民法律人才之提升,從制度面檢討應有其必要性;至於,我國法扶是不是已經普遍具有「原住民主體性、有原住民族文化敏感度」的服務?看看Kolas的案例,我有很大的問號。

文/Yawi Hetay(前原民會法制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