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張南陽實業董事長蔡維力要求公司同事簽署反同性婚姻的公投連署書截圖,引起網友瘋傳,圖中可見蔡維力會給每個人1千元當作處理費,而此舉也同樣有違反《公民投票法》第37條之嫌,因此遭到告發。但台北地檢署已於今(20)日以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蔡維力。

根據北檢調查,蔡維力強調,給每位同事的1000元是郵資費用,如果有人要寄連署書,他會補貼郵資和影印費,單純只是希望大家能參與表達意見,並無壓迫同事的意思,也未有要求具名。

北檢表示,蔡維力的聲明中,「請認同的同事一起參與」並沒有用生計上的利害及誘惑行為使人連署或不為連署,與公投法中對團體機構行賄罪的構成要件有區別。

據《公民投票法》第37條,若有機構以賄賂方式或其他不正當利益等方式,要求他人連署有違法之虞,違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00萬元以上至1000萬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