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署114年初處理某主管職場霸凌檢舉案時,訪問9位同仁,僅2位同仁認為長官愛閒聊、縱容親信佔涼缺,但體育署最後卻將被調查者拔除主管職, 考績卻驟降至70分,連兩年打為乙等。監委范巽綠、紀惠容調查認為,程序有明顯瑕疵,要求改制後的運動部澈底改善。等於替當事人翻案。

范巽綠、紀惠容今(21)日發出「運動部職場霸凌案調查程序六大瑕疵,監察院查明促改善」指出,監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5年7月16日通過監察委員范巽綠、紀惠容所提之調查報告,指出前教育部體育署(業於114年9月9日升格為運動部)在114年初查處該署某主管之職場霸凌檢舉案時,行政程序存有明顯瑕疵,且改制後之運動部在缺乏合理正當理由下,逕自大幅加重對當事人之處分,不僅違背原體育署霸凌防處小組之建議,更牴觸相關法規意旨,要求運動部應督飭所屬澈底改善,以落實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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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署調查過程草率 存有曲解陳述、缺乏查證等六大瑕疵

監委范巽綠、紀惠容調查發現,體育署在處理該件匿名檢舉案時,調查程序難謂正當,主要違失包含:

一、曲解受訪人真意且事證不明確:受訪的9名同仁中,多數(7人)並不認同檢舉函中關於「愛閒聊」、「私下批評別人」等指控,體育署卻未進一步查證,逕以受訪者能聯想到當事人即認定指控屬實,顯屬率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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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混淆管理風格與職場霸凌:關於「會議時間較長」或「公文陳核時效」等事項,充其量僅屬領導統御風格範疇,與公務人員保障法定義之「職場霸凌」要件不符。

三、未給予陳情人實質申辯機會:體育署雖有進行訪談,卻未針對特定關係人的指控情節詢問陳情人,致使陳情人「實質上」無從進行有意義的說明,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四、缺乏基本查證作為:體育署僅憑部分關係人的片面說法即認定霸凌成立,對於公文流程、調職紀錄等客觀事證完全未予查核,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應一律注意當事人有利及不利情形之規定。

五、忽略證人與當事人間之嫌隙:調查顯示主要證人與陳情人共事期間已多有齟齬且嫌隙頗深,其陳述之證明力本應商榷,體育署卻未加考量。

六、首長對陳情人系爭期間之考績結果明顯異於常情:陳情人於體育署服務期間,歷年之年終考績結果均堪稱優異,惟113年度正值體育署改制運動部之際,陳情人負責之單位可謂業務繁重,然受評人在未有重大違誤情況下(另評核當時亦尚未收到有關陳情人職場霸凌之檢舉函),考績卻驟降至70分,且為連續第2年考績乙等,該評核結果顯然異於常理。

運動部加重懲度缺乏正當理由,實質架空公務員陳述意見權

調查報告指出,原體育署霸凌防處小組雖認定霸凌成立,但明確審認「非屬情節重大」,且多數委員建議僅給予「書面或口頭警告」;然而,改制後之運動部考績會卻在未具備合理正當理由下,將懲度大幅提升為「記過1次」並調離主管職。

范巽綠、紀惠容委員強調,運動部加重處分的理由主要認為陳情人「無悔意」,但陳情人進行無違失答辯係憲法保障之制度性救濟權利,若以此作為加重處分理由,將造成未來公務員在類案中陷入「寒蟬效應」,不敢發言力爭,實質架空「陳述意見權」。此外,運動部在審議時雖援引衛福部相關懲處案例作為參考,卻因未查證完整資料而產生錯誤認知,誤以為調查結果不成立職場霸凌之案件,仍至少要予申誡2次以上之處分,導致處分結果不符比例原則及衡平原則。

范巽綠、紀惠容委員嚴肅指出,職場霸凌之防治固然重要,但行政機關在落實紀律之餘,亦須嚴守程序正義。運動部應針對本案之調查瑕疵與懲處爭議虛心檢討改善,方能導正機關風氣,維護公務紀律與人權保障之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