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今(14)日進行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規定涉密人員出境管制需經過主管機關首長核准,但管制時間不得超過6年。

立法院司委會今審理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法務部長邱太三列席時指出,考量國家機密涉及國安問題,在涉密人員出境事項,行政院與法務部傾向將管制期間修正為3年,僅能增加不得刪減。

針對出入境管制期限,民進黨立委羅致政、陳明文等人提案,國家機密核定人員、辦理國家機密業務人員、退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3年的人員,由原服務機關與委託機關首長核准,一次不得超過3年,最多可延長2次。

經過一整天討論,綠委們與法務部達成共識,最後採陳明文版本,出境管制延長時間改為不得超過3年,並以1次為限。此外,除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第1項「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部分外,管制時間不得超過3年,並以一次為限,等於最多不得超過6年。

初審條文也新增,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給予外國、中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或陰謀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所洩漏或交付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1/2。

此外,以及刺探或收集國家機密給與外國、中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刺探或收集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1/2。

不過,仍有綠委對於「陰謀犯」規定,以及「境外敵對勢力」的定義有疑慮,因此仍需送黨團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