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主委1月15日在自由時報的訪問,根本就是政令宣導,祇是為了打贏宣傳戰,而扭曲事實,不是願意客觀就事論事。他的論點有如下的荒謬:

1、他説「水利會只服務會員,水資源未有效運用」這根本就是栽贓:

54%的農地不在水利會灌區,根本上是「水資源是否足夠?」的問題。而這是政府要去開發水源,提供給非灌區足夠的水源,這跟水利會何干。這主要是政府失職,怎麼是怪到水利會頭上呢?

如果政府真的要解決54%非灌區農地灌溉問題,為何過去水利會提出增加灌區的要求時,農委會往往都不同意!
而且要解決54%的灌區,需要新增多少水源?台灣還有多少新蓋水庫及埤塘的空間?而這在現在及過去,不也都是政府該做的工作嗎?

2、十幾個需政府補助的窮水利會也是收租怪獸嗎?

有關台北市農地只剩300公頃,七星丶瑠公水利會變成收租的資產管理單位,更出資上百億元成立十多個財團法人,水資源公共財恐變更為私有化,農委會主委指責「水利會變成收租怪獸」。的確監督把關非常重要,過去農委會未盡把關責任,是應該遣責!問題是未來農委會如何加強把關?將這些具有公益性的資產確實用在農田水利及友善農業經營環境上。農委會不思如何嚴?把關,卻以此為理由而廢止水利會,並沒收水利會財產,跟現代法治國的原則根本抵觸!
但這個理由難道可以成為其他十幾個窮的「農業型水利會」成為官派的理由嗎?

3、公法人就是公有財產,就需政府管理嗎?

水利會的財產本來都是農民世代祖先所提供,怎麼會就直接變成國家管理的公有財產呢?
農委會説「水利會是公法人,公法人財產都屬於公有財產」,這種說法是擺明「要把水利會財產變成國家來管理」,侵佔民間團體財產的司馬昭之心,昭然若揭。

這個說法忽略了水利會的公法人概念原來是指具有公共服務性質而言,但其公權力性質部分已經幾乎完全消失,把它定位為公法人是延續日本在二次大戰以前的法律觀,其實二次戰後在日本已經清楚把「水利組合」及「土地改良組合」定位為「任意法人」。
而且就算是公法人也祇是指涉其具有公共服務性及被賦予某一小部分的公權力(但目前此部份已幾乎不存在),它的財產仍然屬於水利會,並不代表其財產就可以歸公有財產,由國家直接來管理。農委會這種法律觀,真的是橫柴入灶。

4、大政府或小政府?

如果民間團體已經在履行既有的公共服務,也沒有造成功能不彰,政府是否有需要把民間團體既有的服務搶過來由政府機關做嗎?
這就是到底我們要走「管很多的大政府」的治理模式?抑或善用民力,減輕政府負擔,「瘦健的小政府」治理模式?
二百多年來的人類歷史反覆實踐的經驗來看,一個聰明的政府一定不能走上「管很多臃腫的大政府」模式。

英賴政府決定廢水利會改為機關,並將在農委會下成立「農村及農田水利署」,下設六個農田水利分署,國家將增加非常多的公務人員。而且原來服務體系將迅速官僚化,服務效能降低。嚴重的情形,恐將破壞二丶三百年來好不容易建立,運作順暢的整體農田水利供水系統。
我們認為這不僅是「違憲」的決定,也是開歷史倒車的決定,更是一個「愚蠢」的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