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監察院一例一休修法程序糾正行政院以及勞動部,當時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回應,勞基法的修法內容並非由行政院單方面就可以決定,立法權是立委所擁有的,立院審議法案可依立委的修正動議修正,並由立委三讀通過,三讀通過的法案,行政院即必須依法行政。有關法案的施行是否預留緩衝的施行日期,也是立法院決定,試圖擺脫干係。對此,監院今 (5) 日表示,基於五權分立之精神,對「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的審查結果完全尊重,僅對行政部門相關作為的重大疏失依權責予以事後監督,與立法院無涉,更無對立法院做任何「指點的情事」。

監察院指出,行政院訂頒的「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草擬作業構想要完整:法規應規定之事項,須有完整而成熟之具體構想,以免法規施行後不能貫徹執行,對於法案衝擊影響層面及其範圍,亦應有完整之評估。」,以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案報院審查應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各機關研擬法案,除應遵照『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外,應切實注意下列各款規定;法案衝擊影響層面及其範圍,包括成本、效益及對人權的影響等,應有完整評估。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案報行政院審查修正草案內容時,自應依行政院所訂定之上述的規定,對於法案衝擊影響層面及其範圍,包括成本、效益及對人權之影響等,應有完整之評估。但檢視勞動部「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事前評估作業,及行政院審查過程,幾乎完全背離上述規定,對於物價上漲、勞工及企業所受的衝擊、中小企業面臨的困境等等,並未進行深入評估,甚至未予評估。監院表示,調查委員是以行政院上述規定之標準,檢視行政部門有無落實、達成上述之評估標準,別無其他苛求標準。

監院也指出,法案審查需層層把關,審慎研議。「一例一休」一案未設緩衝期,行政院「難辭其咎」。勞動部在105年6月24日陳報行政院「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關於該次修正條文之實施日期,勞動部原定有緩衝期間,但經行政院審查後,變更為「無緩衝期間」。

按勞動部基於多年修法之經驗,自有一定之專業考量,104年5月15日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將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之規定,修正為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設有半年之緩衝期規定,但行政院竟認為可立即施行,毋需緩衝,不僅忽視專業,也未善盡法案審查之責。

勞動部原擬之勞動基準法第36條(「一例一休」)等關係重大之條文,均無緩衝,各界措手不及,無法調適,新法之執行,難以順暢,怨聲載道。同時導致勞動部宣導不及,於法令生效後先予輔導,不予處罰,自動延後檢查期,未符合依法行政原則。

監察院回應,行政院的發言並未針對糾正之內容表示意見,反以移轉焦點的方式發言,並非妥適。監院以沈痛的心情糾正行政院及勞動部,只望以後不再發生類這種修法過程的重大疏失,造成社會重大紛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