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賴清德今(19)天上午親自主持第六次「投資台灣專案會議」,其中,針對內政部主管都市計畫變更案進行4點裁示,包括:研議針對小規模或案情單純的都市計畫變更案有條件授權地方審議及核定、簡化重大案件審議程序、建立合理的都市計畫開發義務負擔與回饋制度及研議增列相關投資貢獻抵減機制。而在土地徵收部份,則請內政部將區段徵收審查作業程序,由3階段整併為2階段。 

賴清德表示,肯定內政部回應社會需求,特別是在程序上進行許多整理,包括:要求提案機關應有「自評機制」,內政部也建立初步預審機制,以及對重大案件提出列管制度。同時,為加速土地開發,而利用審議進行,在實務上也與環評等開發程序併行審查,以提高時效。此外,對於土地開發或利用審議過程,涉及環評時,若已有相關審查結論,願意採取低密度審查;在審議案件中,均以協助的立場辦理,既把關又協助,皆值得肯定。

不過,對於都市計畫變更方面,賴清德另有4點裁示,(一) 研議針對小規模或案情單純者(如:僅變更公共設施用地之指定用途、開發主體),主要計畫可以有條件的授權地方審議及核定。(二) 請內政部簡化重大案件審議程序,研議明確可量化認定標準(如投資金額、面積、就業人數等),免再經層層公文請示,延宕時程。(三)建立合理的都市計畫開發義務負擔與回饋制度、研議增列相關投資貢獻抵減機制。 

至於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方面,賴清德表示,全國國土計畫將於明(107)年5月公告實施,其中針對產業儲備用地如何因應產業變遷及投資需求預為整體規劃,請內政部會同經濟部等有關機關積極辦理。 

在土地徵收方面,賴清德說,請內政部將區段徵收審查作業程序,由3階段整併為2階段。將「徵收範圍」併入公益性及必要性階段時審查,與「都市計劃委員會」專案小組聯席審議,如經都委會具體回應處理者,無需再提該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的大會審查,以精簡程序。「抵價地比例」改由行政機關審查後,併入區段徵收計畫書討論審議。 

最後,賴清德也要求相關部會針對各類審議委員會(包括環境影響評估、區域計畫、都市計畫等委員會、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的定位、組成及運作機制進行檢討,例如:委員會應定位為專業諮詢而非決策單位、釐清各委員會審查重點,回歸主管機關權責、確認委員權利與義務,研訂意見納入決議之處理原則、加強落實審查旁聽規範,並請國發會追蹤定期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