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數位通訊傳播法」與「電信管理法」,拍板鬆綁電信事業管理,包括降低市場門檻,將特許、許可制修正為登記制,明列應辦理登記事項,鼓勵事業參進,並給予經營彈性。同時,規範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及免責事由,若得知使用者有侵權行為,只要即刻下架或其他適當處置,就不用負賠償責任。

針對「電信管理法」,行政院大幅鬆綁法規,以營造自由創新與公平競爭的產業環境,包括降低市場門檻,將特許、許可制修正為登記制,明列應辦理登記事項,鼓勵事業參進,並給予經營彈性。

行政院表示,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提報的「電信管理法草案」,因應科技匯流,基於鬆綁、開放及創新精神,將降低電信市場門檻,並擬將現行電信事業的特許及許可制,改為登記制,以鼓勵事業參進、給予經營彈性。根據現行規定,想經營電信業務者需申請,第1類特許制如中華電信、遠傳電信等自有網路等業者,第2類為許可制,係透過其他業者網路提供服務,大部份為小型業者;未申請就經營者,不僅要面臨高額罰金,也可能入監,未來新法改採「登記制」,現行業者有3年過渡期,可轉成登記制。

有鑑於網際網路無國界,世界主要國家均已體認到不宜以公權力的行政管制手段直接介入網際網路的運作及管理,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數位通訊傳播法」,規定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要對自己提供的資訊負法律責任,但是,對於所傳輸或儲存的他人資訊不必負審查或監督責任。例如社交網路平台若得知使用者有侵權行為,只要即刻下架或採取其他適當處置,在內容無虞後重新上架,將不用負賠償責任。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透過相關修法,希望能進一步發展網路社會,帶動創新服務及數位經濟成長。對於這2項法案內容及各界關注議題,請通傳會及相關部會積極向立院朝野與社會各界進行說明與溝通,以爭取支持,早日完成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