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社會團體的管制擬大幅鬆綁與低度規範管理,尊重團體自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 (16) 日審議「社會團體法草案」,根據內政部送達立法院的報告指出,社會團體法草案通過後,未來成立社團將由現行的「許可制」改採「登記制」。

報告指出,採行登記制後,社會團體於舉行成立大會,訂定章程,並選任理事及監事後3個月內,成立大會會議紀錄、章程等應備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即可取得社會團體登記,大幅簡化現行繁複的申請作業程序,彰顯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的基本權益。

報告指出,社團財務等相關資訊須公開,接受公共監督,但經費來源單純或資產總額少者,不在此限。對於連續四年沒有運作、違反法規或妨害公益且情節重大的社會團體,內政部將廢止其登記,受政府委託辦理國際外交事務如「台灣日本關係協會」等國際團體,為因應其辦理外交事務的需要,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該等社會團體,另定運作之相關規範,不適用社會團體法相關規定。

而此次「社會團體法草案」取消須年滿20歲才能參與團體的年齡限制,保障青少年結社權,對未登記的團體除罪化,負責人可以由會員直選,政府可對完成登記的社團提供教育訓練等培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