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樁共享自行車在台灣上路後,於各縣市引發違規停車、佔用路邊停車格等爭議,新北市市政會議26日通過「無柱式公共自行車營運管理自治條例」草案,規範業者須事先申請營運許可、繳交權利金及保證金、不得收取押金、自備停車場等,違規最高開罰10萬元。新北市市長朱立倫表示,支持共享經濟,但必須有效管理,同時廠商不能將內部成本外部化。

新北市交通局長王聲威表示,自治條例草案全文共計27條,規定廠商必須獲得新北市交通局許可才能在新北市營業,且必須繳納權利金和保證金,依市府交通局核定區域營業,同時禁止收取押金,若有必須還需提供一定的停車空間。另草案將於本周送議會審查,若於本會期通過,並經行政院備查後,明年初可公告實施。屆時已於新北市開始營運之廠商,須於公布施行後1個月內向交通局申請營運許可,否則依法處罰及移除。這也是目前政府機關管理無柱式公共自行車審查進度最快的自治條例。

新北市長朱立倫表示,支持共享經濟與綠色運輸發展,但必須有效管理,廠商不能將內部營運成本外部化,自治條例可兼顧民眾便利性與停車秩序。交通局也強調,依國內外經驗,標榜「隨借隨停」的後果,就是整個社會承擔亂停車的失序現象,在便利性與停車秩序之間終要有所權衡。依照草案條文內容,廠商應申請營運許可,且須繳交許可權利金、每年營業權利金及保證金。而在停車需求飽和的地方,交通局得要求廠商自備停車場,交通局亦可協助於道路範圍或公有土地設置專用區,該專用區將標示清楚僅供廠商自行車停放,其餘地方則可停放於允許一般自行車停放之處所。

交通局也說,針對外界對押金金額及用途之質疑,因此草案特別規範廠商不得收取押金。其次,草案亦規範廠商應主動巡查並移置不堪使用或不當停放自行車,避免自行車遭棄置於不當地點(如山上或河邊)而無人處理。

交通局說,無柱式公共自行車是一個創新的商業模式,新北市樂見綠色運輸的發展,但廠商不能將經營成本外部化。透過本自治條例管理,將可鼓勵並規範廠商營運,促進低碳綠色運具發展,維持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