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協商代表包括非工會會員」為由,判定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華航公司簽屬之0624協議並非團體協約,僅屬一般性集體協議,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今 (12) 日表示,對於法院判決感到相當遺憾,此舉將會弱化台灣工會的協商與談判力量,使得台灣勞工更難與雇主進行平等協商。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指出,團體協約法第八條規定:「協商代表,以工會或雇主團體之會員為限。但經他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台灣工會發展弱勢,勞工力量薄弱,雇主於勞資關係中占有優勢地位,長期以來勞資雙方處於權力不平等之狀態,若無工會從業人員以及法律資源協助,單憑工會本身無法與雇主相抗衡。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認為,106年6月24日協商當日,董事長何煖軒對於現場參與協商之顧問毛振飛、秘書長林佳瑋、律師吳俊達、律師劉冠廷,並無表示任何反對意見,事後卻以此為由推翻該項協議之團體協約性質,豈不是前後不一、出爾反爾、自食其言?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強調,勞動部103年勞裁字第43號裁決書要旨中,也清楚地表示團體協約法第8條的規定,會造成勞資關係的不平衡,因為該條文的規範對象僅限於工會或雇主團體,雇主之協商代表則不受該條文之拘束,可以委任第三人擔任協商代表。如果雇主可以委任第三人擔任協商代表,但是工會想要委託第三人協助,卻反而須得到雇主之書面同意,「顯然有失勞資雙方對等、公平進行團體協商之精義,故團體協約法第8條所定協商代表專以工會之會員為限一節,應予限縮解釋,方屬公平。」該起裁決決定書亦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740號判決認定合法。

而針對此件行政訴訟,法院未就上開內容為回應,且草率結案,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表示,當時他們要求法官傳喚專家證人遭拒,第一次開庭前幾日法院才裁定華航公司參加訴訟,第二次就言詞辯論終結,工會之諸多意見未經詳細討論及傳達即宣判。對此,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也呼籲勞動部應該儘速修改團體協約法第八條之規定,以平衡勞資關係,並對高等行政法院所做出之判決表達強烈的抗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