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馬英九涉及洩密罪今(25)日宣判,法官認為馬英九找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聽取檢察總長黃世銘對偵訊中機密,的確涉及洩密。

不過,因為馬英九的總統身份,依照憲法44條院際爭議處理權,「在預見院際重大爭議而憲法別無其他特別規定時,方召集行政院長會商」,已符合阻卻違法,因此判他無罪。地院法官對於憲法與法律的適用及認知,套一句流行的字眼,「脫離國民感情甚遠」。

首先,本國憲法學者多已指出,憲法第44條「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是個虛權,不是一個實權,因為除了總統任免的行政院長外,其餘4院都屬合議制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這些院長根本沒有權力,跟總統、其他院長,討論自己院內事務。地院法官這次居然將這個虛權任意擴張、想像到可以防範「在國家司法權遭行政、立法聯合侵害之違憲爭議、避免政局動盪」,悖離本國憲政經驗與實踐。

其次,綜觀馬英九8年總統任內,唯一一次他自己提到他要行使「院際爭議權」的就是20143月學運,要將拒絕驅離學生的立法院長王金平找來協商,但是王拒絕與會。至於2013九月政爭,「院際協商」這個字眼從來沒有出現過,可見馬英九當時主觀上並無認為自己是在執行此一權力。

201398日馬英九的「台灣民主法治發展的關鍵時刻」談話自己說明:「立法院長為了最大在野黨黨鞭的司法案件,關說法務部長及台高檢檢察長,這是侵犯司法獨立最嚴重的一件事,也是台灣民主法治發展最恥辱的一天。如果我們不能嚴正面對這樣的弊案,台灣將走上無限沈淪的處境。」

現在為了脫罪,也無任何客觀佐證,法官就接受被告虛構當時的心理狀態,這樣欺負國人智商也太過了。

不管接不接受馬英九當時要王金平下台的講法,不分藍綠當時都用「九月政爭」、「馬王鬥爭」等字眼來形容當時的情形。這種「有你就沒有我」的廝殺,與憲法44條所謂由總統調和鼎鼐的權力想像,也差距太遠。

此外,為了讓調和鼎鼐符合所謂「院際」的現制,法官還稱台灣的檢察官的偵辦、起訴,是以獨立以檢察官名義行使之,無須法務部長之指揮;又說「將檢察官配置於法院」,為司法高權主體之一。姑且不論,檢察官是否具有司法官性質,光是這一句「將檢察官配置於法院」卻令人瞠目結舌。

馬英九有罪無罪,不同政治立場的人看法差距甚大。當年力挺馬英九、黃世銘無罪的憲法學者胡佛為文「光天化日 陷人於罪」,認定「檢察總長要向總統負責」,質疑「要將一位奮力追查司法關說的檢察總長,加以撤職與入罪,而對非法關說司法的立法院長及民進黨總召不予處置,再輕縱接受關說的高檢署檢察長與檢察官」。至少還講出一番道理;但台北地院卻胡亂解釋憲法,編造阻卻違法的主觀認定。

如果院際協商權可以任意的擴權,未來任何一位總統,是否都可主動、被動把檢察官找來,以「預見院際重大爭議」為由,聽取官員、立委被偵辦的機密呢?也許,法官以後想怎麼判,就怎麼判,還是不要寫判決書好了,免得國人對於司法更加不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