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南社等本土社團,在23日文化部在台師大舉辦最後一場《國家語言法公聽會》會後,台灣本土社團發表[社團聯合聲明]中強調,國家語言發展法須立足台灣,國家語言發展法須搶救瀕臨滅絕的台灣母語,且視為語言轉型正義的一部分。台灣語文須成為十二年國教必修課程、復育台灣語文,更須有公平的傳播權。

台文筆會及台灣南社等社團發起的《國家語言發展法須立足台灣》連署行動,[社團聯合聲明]指出,最近文化部正在研議《國家語言發展法》並舉行多場公聽會。對於文化部的用心與努力深表支持與肯定。至於《國家語言發展法》的內容,應須秉持以下幾點原則:

第一,國家語言發展法須搶救瀕臨滅絕的台灣母語且視為語言轉型正義的一部分。過去獨裁時代實施獨尊北京話的國語政策,導致台灣的本土語文包含原住民族語、客語及台語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甚至即將滅絕。這個研議中的國家語言發展法當然就必須擔任起彌平傷痕、協助語言受害者重新恢復往日活力的重責大任。

第二,國家語言發展法須以發展具台灣特色與代表性的本土語文為重點。現階段,華語在國家機器保護下已享有無限大的資源,台灣不需要也不應該再立法發展華語。華語的位置就如同英語在台灣那般,就算沒有立法,英語在台灣仍然蓬勃發展。因此,國家語言發展法須以台灣的本土語文,亦即原住民族語、客語及台語為搶救及發展的主軸,讓台灣語文得以永續生存。

第三,國家語言發展法不得採用具侮辱性質的族語名稱。目前草案中出現「閩南語」、「Holo語」等侮辱性詞彙。依據許慎的《說文解字》,「閩」是指中國東南方的野蠻民族。依據1931年的《台日大辭典》,Holo (福佬)是廣東人對福建人的歧視稱呼。台灣人長期以來受到外來殖民統治,因而對自己的歷史不認識,才會對自己的族名搞不清楚。使用「閩南語」或「Holo語」,就如同過去清國時代用生番、熟番等用語稱呼台灣原住民一般,實在不妥。

第四,須有中央級專責機構來推動國家語言的復育。台灣本土語文的現況就如同遭受外來物種侵襲的本土物種,其狀況岌岌可危。因此,須有一中央級專責機構,有專任人員及專門預算來負責推動本土語文的復育。此中央級機構須具有整合跨部會單位並督促各單位共同執行復育工作的功能。

第五,國家語言發展法須具實質性而非僅象徵性。國家語言發展法的內容必須真的可以落實,而非空中畫餅,看有食無。國家語言發展法的最終目的是復育台灣語文,讓台灣語文實質上可以與華語、英語平起平坐,而非僅象徵性的抬舉台灣語文而已。

第六,國家語言發展法須包含口語及書面語。正常的語文發展須包含口語及書面語二種。因此,國家語言發展法須能促進台灣語文的書寫標準化及普及化。台灣語文的書面文字不能獨尊漢字,必須包含全世界普遍使用的羅馬字。譬如,台灣傳統使用的白話字(教會羅馬字)就必須受到尊重與保障。

第七,國家語言發展法須照顧台灣語文的教育權。長期以來台灣的國民教育將台灣語文排除在外。即便2001年起於國小全面實施一週一節的本土語文課。本土語文時數僅限一週一節,且非升學有用的課程。未來,台灣語文須成為十二年國民義務教育中的必修與正式課程。台灣人民的台灣語文教育權須受到完整保護。

第八,國家語言發展法須照顧台灣語文的媒體傳播權。目前,台灣語文在媒體上的曝光率過低。國家語言發展法須能促進台灣語文在各媒體上獲得公平對待的傳播權。

連署社團:台文筆會、台越文化協會、台灣中社、台灣北社、台灣母語聯盟、台灣社、台灣南社、台灣客社、台灣教授協會、台灣羅馬字協會、李江却台語文教基金會、關懷文教基金會。

文化部「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