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今日審查「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全教總上午發新聞稿,主張「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應另訂「6歲以下幼兒」及「6-12歲幼兒」規範,保障幼兒及學童身心發展。

全教總認為,補習班經營幼兒園有諸多問題,包括,師資寬鬆,任何人皆可任教,師資專業度不足。其次,未明訂師生比,幼兒園2-3歲為1:8,3-6歲為1:15,但補習班卻可以一師教60個幼兒。

尤其,幼兒園逃生僅能使用1-3樓空間,補習班卻可以用地下室或四樓以上,遇有危險時,幼兒將是最大受害者。還有設施設備皆無規範,不適合幼兒使用,常是幼兒意外傷害的主因。

全教總建議: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應增設第六條之一,規範補習班招收「未滿六歲」及「六歲到未滿十二歲」,其辦理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加註於立案證書上,以供家長辨別;針對違反幼照法47條之補習班負責人予以開罰。以杜絕補習班違法經營幼兒園,造成幼兒身心受創之亂象。

全教總與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已於15日召開「補習教育亂糟糟,六成違法做幼兒園」,抽檢173家補習班,有66家違法經營幼兒園,雙北違法比例竟然高達6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