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婦聯會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將於27日舉辦聽證會;同時,黨產會也完成婦聯會的初步調查報告發現,婦聯會成立之初,蔣宋美齡堅持「中國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的「所有委員,都由蔣夫人聘請」,但因不符合規定,所以改依「保護養女運動委員會」的先例,將婦聯會視為婦女運動的臨時社會運動組織,不需要選委員。

根據黨產會的「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及其財產是否為不當取得財產案初步調查報告」,1950 年1 月宋美齡自美抵台後不久即有意團結婦女團體,2 月率同各界婦女菁英進行環島勞軍行程,並藉機召見各地婦女。

報告指出,隨後即在臺灣發起婦聯會,同年4 月17 日婦聯會正式成立。婦聯會成立後人事主要由宋美齡主導,據當時任職於內政部社會司的劉脩如回憶:「婦女總會全名寫中國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籌備時期谷正鼎、皮以書夫婦曾銜蔣夫人命來社會司和我商量,谷正鼎夫婦兩人轉達蔣夫人要成立『中國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一事,我表示樂觀其成,但是對於該聯合會所有委員,都由蔣夫人聘請一節,我說明此一方式與社團法人規定不符。凡是社團法人的理監事或委員均必須透過選舉方式,否則無效,所以不能不經過選舉程式」。

劉脩如表示,「他們回去報告蔣夫人後幾天,皮總幹事再度到社會司找我,說蔣夫人非常堅持委員必須由她聘,不願透過選舉方式,一定要由蔣夫人全權決定。基於主管機關立場,我不能例外違法,但也不好不遷就蔣夫人意思,於是我建議『中國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名稱視為社會運動機構,但不是一個法定的社團法人,凡是社團法人委員就必須經過選舉,現在比照呂錦花的『保護養女運動委員會』先例,視為一種婦女運動的臨時社會運動組織,不需要選委員,卻同樣具備委員會的功能。我的建議終獲蔣夫人同意,所以婦聯總會才成立,但不是正式的社團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