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3、24日攻佔行政院案判決出爐。對於被告許順治、李冠伶兩人主張行使抵抗權,台北地院法官認為,還能釋憲,被告抗爭行為並非「最後手段」,「體制內尚有其他充裕途徑來解決紛爭與救濟」,因此判處兩人毀損拒馬及拒馬上鐵絲、鎖鍊、鎖頭有罪。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323攻佔行政院案結果出爐,共有11人遭判有罪。
關於妨礙公務部分(刑法135條),共有陳建斌、黃國陽、陳威丞、謝昇佑、許哲榕、吳崇道、劉建明、林唐聿等8人有罪,吳濬彥1人無罪。
其中,吳崇道、劉建明處有期徒刑3個月;陳建斌、黃國陽、陳威丞、謝昇佑、林唐聿處有期徒刑4個月;至於許哲榕處有期徒刑5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具體行為方面,陳建斌、黃國陽兩人惡意阻擋員警、挪開鋁梯;陳威丞出言恐嚇、威脅員警;謝昇佑則惡意衝撞員警;許哲榕則在廁所留置時,故意製造危險紛爭,向樓下抗議群眾講,「警察抓人、救我」等聳動言論來引起抗議群眾不滿,經制止又不服制止,與警方發生推拉行為;至於吳崇道部分,在執行道路淨空時,上前拍打盾牌,另外大力推拉踢警方;劉建明則在路口淨空時有拍打員警頭部,經制止時有踢打員警行為;林唐聿則站在員警後方以棉被「罩布袋」方式蓋住員警。
關於毀損公物罪部分(刑法138條)部分3人有罪,其中被告許順治、李冠伶共同損壞員警職務上掌管之鐵拒馬及鐵拒馬上鐵絲、鎖鍊、鎖頭等,均處有期徒刑4個月;被告黃茂吉與不詳民眾共同損壞員警職務上掌管行政院大門部分有罪,處有期徒刑5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針對台北地院先前審理群眾攻佔立法院部分,法官認為是人民行使不服從權利,判決所有被告無罪;但這次對於攻佔行政院部分,被告許順治、李冠伶兩人主張行使抵抗權、反抗權作為抗辯時,合議庭卻認為,這不構成抵抗權與反抗權行使。
合議庭指出,許、李兩人質疑服貿協議是私定的;但法官認為,這是否是屬於未經授權,「判決書劃了個問號」;「立法委員審議過程是否侵害民主憲政秩序也是劃個問號,認為容有討論的餘地」。其次,許、李兩人及其他抗議群眾侵入行政院的抗爭行為,是否為無其他法律可以救濟的「最後手段」,判決書也劃了個問號。
合議庭認為,還有其他手段可以行使,例如,是否可以透過大法官釋憲程序處理。法官認為,「體制內尚有其他充裕途徑來解決紛爭與救濟」,一定要使用這種非法抗爭的行為嗎?
合議庭也認為,法律是經過民主多數決所產生,在法制序的追求下,必須是追求民主與法的和平前提下,法制序不能宣告與多數決相背的行為合法;因此,該兩位被告對依法執行公務人員所掌的物品進行毀損,沒有阻卻違法事由存在。所以,沒有抵抗權、反抗權問題,更沒有學者所主張的類似緊急避難、超法規的阻卻違反事由。法官認為兩人所侵犯的法益尚非輕微,也具有實質違法性。
至於妨礙公務部分,合議庭認為,蒐證齊全,有勘驗光碟在卷可稽,妨礙公務行為非常明顯,「不屬於人群中推擠所造成所謂的強制情況」。除了李濬彥因無積極反抗、或積極的攻擊行為被判無罪;其他均為有罪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