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甫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今(30)日召開「都市更新條例草案」公聽會,召委姚文智表示,希望透過體系調整,讓都更加速推動;內政部次長花敬群也表示,將藉由簡化程序讓都更動起來。然而,公聽會中台大城鄉所黃麗玲副教授與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彭龍三都提及韓國都更法制的修法過程,藉由都市更新到都市再生的政策轉向,將社會衝突轉化為社會企業模式,取得巨大成功,足供台灣借鏡。

彭龍三表示,2003-2011年,企業家出身的李明博推動New Town Project政策,類似台灣都市更新,但2009年首爾發生「龍山事件」,承租戶承租2、30年不願被趕走,警方派「反恐特攻隊」鎮壓,造成6人死亡包括一名警察,部分承租戶入獄,其餘繼續埋鍋造飯,持續兩年。這次意外造成社會反省,才有新法的出現。 

黃麗玲表示,不斷的社會衝突,衝突過程中造成環境的衰敗,首爾市長朴元淳2011年上任後,從都市更新轉向「都市再生」,將首爾市1300個「都市更新整備地區」解編245個,解編後需要整建維護的,市政府提供「公共住宅」作為中繼住宅加以協助;並積極與民間團體合作,以「整建維護」取向創造新形態社會企業。

黃麗玲指出,以龍山慘案中反對團體成員組成的「蟾蜍住宅社會企業」,與首爾市政府合力撰寫「社區整建維護技術資源手冊」,創造出老人快遞、社區廚房等產業,甚至引入「社區分散型電廠」配合政府再生能源政策;首爾市也因此獲得「聯合國城市治理獎」。她強調,台灣有過去30年社造經驗,由下而上的住民參與,其實提供了都更制度的創新解答。

彭龍三表示,台灣的再開發基地只要500平方公尺就可以做,但過去即便李明博時期,韓國每個基地面積至少10000平方公尺以上。並且在韓國,要獲得容積獎勵,必須提供17-20%的總樓地板面積作為公營住宅;反觀台灣容積獎勵全都進入私人口袋。

彭龍三指出,韓國是以「居民自主開發組合」作為實施者,建商是「組合參加人」;但在台灣,因為以建商主導,在「權利變換」實施上,建商與住戶簽不公開「私契約」,造成「假權變、真合建」的現象。此外,韓國在「政府監督」部分有「會計檢查」項目,在「組合成立」、「權利變換核定基準日」、「竣工」三個時間點,政府會進行會計檢查。 

此外,彭龍三強調,在「強拆」部分,韓國要「取得產權」才能拆,且除了「危樓」與「危險地帶」以外不能拆。最後在「罰則」上,如果提供金錢招待上的利益或偽造同意書,在韓國要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未按規定競爭、招標,處3千萬以下罰金跟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不接受會計檢查,或不將資料公佈給組合閱覽謄寫,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韓國訂出的這些罰則在「都更條例」裡都看不到,是台灣需要加強的部分。

(圖片來源:達志影像/路透社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