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前總統馬英九教唆洩密案,今(28)日下午3點半台北地方法院宣判「無罪」,北院稍後召開記者會說明,該件自訴事實主要在於馬英九是否教唆黃世銘做出專案報告二,以及馬英九後來召開的記者會及聲明,是否構成加重誹謗罪、洩密、教唆罪;北院認為,已經洩漏的秘密不是秘密,因此,馬英九沒有教唆洩密問題;與黃世銘通話的並非馬英九本人,88秒通聯記錄內容也無法證明馬英九教唆黃世銘補充通聯記錄。

北院發言人表示,法院確定8月31日及9月1日兩份專案報告的差異,合議庭法官認為,差異性只在「兩通電話的通聯記錄」,分別是「102年7月15日10:39柯建銘與蔡律師的通話」以及「17:53與曾勇夫的通話」;然而,法官認為「已經洩露的秘密,不為秘密」,如果在8月31日黃世銘已經洩密給馬英九,那馬英九就沒有9月1日再次教唆洩密的問題。

北院發言人表示,馬英九到底有沒有跟黃世銘講,隔天要針對報告中有哪些監聽譯文沒有通聯記錄的要再補充,法官採信馬英九隨行秘書林有振以及黃世銘的證詞,認為9月1日凌晨,講電話的不是馬英九本人,他沒有親自通電話;此外,88秒的通聯記錄,並沒辦法證明通話的實際內容是什麼,也就無法證明馬英九向黃世銘要求補充資料這件事。

北院發言人補充,另外在「加重誹謗」部分,依照大法官釋字509號,應該採取「真實惡意」原則,法官衡量馬英九發表言論時,是不是非僅涉及柯建銘的個人私德,而是與「公共利益」有關?主觀上有沒有誹謗的故意?是不是出於善意且受公評地為一個適當評論?法官認為,馬英九提及王金平為司法關說,因為所談論的事件涉及重大公益性,為貫徹憲法對於政治性言論的高度保障,確保言論自由享有最大活動空間的意旨,衡量雙方關係、身份,是屬於「善意且可受公評事項」的適當評論,依照刑法311條第三款,不應該當於加重誹謗罪。

(圖片來源:達志影像/路透社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