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24日上午9時召開憲法法庭就「臺北市政府、祁家威聲請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剛才進入「交互詢答」階段。

聲請人臺北市政府代理人廖元豪教授詢問法務部長邱太三,關於法務部提到,不得妨礙婚姻制度與公共利益,他想問,如果修改民法承認同性婚姻,會造成什麼不良影響嗎?有什麼影響公益的?也問內政部,如果是同性伴侶法,民法以外的權利義務關係會不會受到影響?外籍配偶、伴侶可不可以依親撫卹?

聲請人祁家威代理人許秀文律師問邱太三,表示法務部提到「立法形成自由」,又暗示本案某種程度應自我節制,但沒有提到提到立法形成自由界限。立法形成自由中界線如何劃定?若立法者判斷年邁者無生育可能,立專法規範其結合,是否是立法形成自由?

邱太三答詢,法律是考量社會需求來制定;民法制定史料中可以看到,我國人民數千年來生成的保障家庭與婚姻的機制,例如《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第237條「重婚罪」。他並念出《易經》段落,「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婚姻制度男女有別。顯然無論我國還是世界,婚姻的其他形式由男女以外來締結,似乎是沒有的。

邱太三表示,修改民法容納同性婚,除了衝擊到民法外,也會對庶民生活以婚家結構為主的社會機制造成衝擊,例如《特別祭祀公業管理條例》,明定嫁娶分,毫無疑問是以異性結合來做;他又舉例,過年時家族祭祖,遇長輩問他,將來如果同性婚姻,「祖先牌位是要寫考考、還是妣妣?」、「是媳婦還是女婿?」、「參加婚禮要不要說新娘新郎?」他說這些都會產生秩序上的衝擊。

輪到邱太三詢問時,他表示,民國91年大法官《第554號》解釋都肯認《憲法》22條是「一夫一妻」;他問聲請人祁家威代理人,同性婚姻的需求是在何時出現?民法這時候什麼時候開始違反憲法?

許秀雯答詢,同性戀作為一個被壓迫的群體,不敢現身,如何界定同性結婚的需求在什麼時候出現,有一些同性伴侶已經等不到、已經過世了;而數千年來,我國有非常多不同的民族,原住民的婚姻就與漢人不同,婚姻本質長什麼樣子?

許秀雯強調,《554號》解釋中沒有哪一句話說「性別相異性」是作為婚姻的前提,那是大法官在異性婚的脈絡所做的解釋,解釋現狀不足以作為婚姻制度的前提。祁家威反對的是,保障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卻必須以「排斥同性婚姻平等」的權利來達成;平等應該是一種每個人都能站起來,不用為此倒下的價值;而法務部一直在回避,為什麼這些異性結婚的自由,必須以排斥同性結婚的自由來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