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科技發達,資訊散播的速度之快與範圍之廣,前所未見。在網路自由的國家,關於言論與新聞自由的正面意義,與伴隨的必要之惡(謠言、譭謗、侵犯隱私),也進入一個嶄新的探討。

最近,台灣由於假新聞泛濫,有些誇張的假新聞,甚至已經相當程度造成社會混亂與不安。網路科技出身的行政院政務委員唐鳳,提出新聞真偽實核機制,卻引來不明白憲法保障新聞自由真意的批判。

在此謹以憲法學理,提出檢驗「查核機制」是否侵害自由的判斷標準。

首先,民主憲政國家必然明文保障言論、出版、行為等表現自由,嚴禁國家公權力遂行壓迫反對意見的政治迫害。現代立憲主義保障表現自由,主要有以下3個層次的意義:

1、促進資訊交流,使國民個人得以吸收資訊、形成意見,進而實現成就自我。

2、社會因不斷出現開創性的發明與知識情報,並快速傳播,是促進全體人類社會進步的關鍵。

3、落實國民主權原理的民主政治,使國民間得以自由交換資訊、溝通意見,進而提供大眾判斷,用以發揮民主運作的前提要件與重要機能。

表現自由是指「個人基於內心思想與良心的各種精神性活動,可自由向外表達的權利」,因此,這個過程的自由又稱「外部精神自由」。

相對於思想、良心、信仰等「內部精神自由」,表現自由更具有社會性本質,比較容易跟他人的人權產生對立,因此有其「內在性制約」的探討課題。

此外,保障表現自由的另一個重要意義,更在於表現自由是「精神自由」循環體系中,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

任何人因為有思想,表現才有意義;形成思想前提,是有知識的來源;知識來源必須有一個能夠自由傳播交流,容許各種多元表現的社會;吸收各種知識後,才能形成新的思想再對外表現。

因此,思想自由、表現自由、傳播交流自由、知識形成自由等所架構的「循環體系」,相互間不斷互動、運作下,人類社會才有進步的原動力。

如果這個循環體系,任一環節被切斷,就像一部高度精密機器的某部分遭破壞般,其他部分也將喪失其功能。

同理,保障思想自由,如果不能同時保障表現自由及「知的權利」,將完全喪失保障思想自由的功能與意義。

專制的獨裁者壓制思想自由的最簡便方式,就是限制表現自由,切斷各種知的來源,「思想」必然自行萎縮。

由此可知,思想、表現、知的權利、傳播自由的循環體系,絕對不容許其中任何一部份遭到侵害。

表現自由的型態極為多樣化,包括言論、出版(有聲影像、錄音、文書出版)、繪畫、表演、集會(靜坐、遊行)、結社等。因此,為避免與其他人權產生相互對立,而予以合理規制的方式,也必須因應各種不同的形態加以調整。

目前憲法學界已公認,「合理」規制的標準,僅限於「必要的最小限度」。主要原則包括如下3點:

1、表現自由的優越原則

因為表現自由更容易遭受國家權力的限制或侵害,因此,國家任何意圖規制表現自由的合理基準,需採取更嚴格的違憲審查。

換句話說,一般規制「經濟自由」的違憲審查,可採取「合理性基準」,即除非有明顯違憲事實與證據 ,原則上優先推定該規制合憲。

反之,對於規制「表現自由」的違憲審查,必須採取嚴格審查基準,推定該規制必須積極的不違憲始可成立。

2、禁止事前檢閱原則

表現行為在尚未完成的階段,不允許國家權力使用任何方式予以事先審查(例如要求檢閱、申請、核准等)。過去台灣戒嚴體制下,新聞與出版,都採「事前審查制度」,就是扼殺表現自由最致命的手段,憲法國家所不允許。

也就是說,個人在意見尚未向外界傳達時,即遭遇公權力的侵害並阻礙其傳播,連帶使他人無法自由接收資訊,影響國民個人的意見交流。

3、規制必須明確的原則

為了使其他人權獲得更周延的保障,而不得不規制某些表現行為的法令規定,必須具體、明確。

因為不明確的法令除使國民無法預測、茫然而無所適從,甚至使行政、執法機關有任意擴大解釋裁量的危險性。

例如對集會遊行,以類似阻礙交通秩序、有害公共安全等,抽象不確定法律名詞的規制基準,都不符合明確性原則的要求。

所謂明確性是指,「普通判斷力之任何人,都能在日常生活情況下,對法令內容適用與否做出明確判斷」。

基於以上,如果唐鳳所提的這個網路查核機制,單純只是提供檢驗新聞真實性,並沒有新聞的事前審查,也無事後禁止散播的強制性,就沒有侵害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的問題。

甚至,更進一步說,在網路新時代,任何個人都可以在網路架構一個無國界的小新聞媒體之下,保障並促進任何大小媒體的傳播自由的同時,也要求任何大小媒體要為言論負責的創新機制,建立更健康、負責任的表現自由保障,實應給唐鳳一個大大的喝采!

作者:陳增芝(台灣憲法學會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