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原住民族委員會2月14日公佈「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排除「私有地」引發的連日爭議,今(17)日下午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舉辦座談會,邀請多位法律學者討論該辦法是否逾越法律授權、若納入私有地是否侵犯財產權等問題進行討論。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陳采邑律師表示,由原基法第21條第4項授權的「傳統領域劃設辦法」並不會處理到「土地所有權」,因為土地與海域的「回復、取得、處分」是原基法第20條授權給「原住民土地及海域法」處理。且如果牽涉人民財產權,須以「法律」定之,細節性的規定才可以授權給「辦法」。

至於民間擔憂若傳統領域納入私有地,私有地主使用土地的權利,仍然會因為原基法規定的「諮商同意權」而受影響;陳采邑表示,大家忘記了「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諮商辦法中詳細列舉了哪些「行為細項」需要經過原住民諮商同意,例如開發飯店、大規模資源利用等;因而,只要對原住民居住與生活環境沒有不良影響的,例如地主要蓋一個花園,並不會受到限制。 

政大民族系副教授官大偉也表示,諮商辦法已經把「小規模土地自用」排除在「須取得原住民同意」的範圍之外;政府以「侵犯個人財產權」為表面理由,實則是在為「開發」護航。 

台灣城鄉發展學會理事長吳勁毅表示,劃設辦法排除私有地,「已經」遇到而不是「將要」遇到的開發威脅就是「都蘭黃金海休閒度假村開發案」。該案100%是私有地,若按照現行劃設辦法則完全不用經過原住民諮商同意;其中6%原本是國有土地,卻經由「國有財產法」第52之1條規定進行「專案讓售」給財團,「所有碰過開發案的都知道,國有土地可以這樣流失啊。」吳勁毅疾呼。

「公有地遁入到私有地多麼容易!」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謝孟羽秘書長補充說明,公有地有太多條件可以讓售,例如國營事業業務必需、公共福利、慈善救濟事業、興建國宅、獎勵投資、獲准整體開發範圍內……等,都可以輕易讓售成為私有地。

也有與會者提到,曾看到印有「兩岸互助,心手相通」的巴士往返於部落與市區,近看才發現印有某原住民族立委的名字;懷疑這次原民會突襲式地公告劃設辦法,正是要與中資、財團開發的政治力量合作;也無怪乎這位立委此次會支持這樣的劃設辦法。

陳采邑表示,「原住民保留地」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都受原基法第21條規範,「原保地」不分公、私有土地都受規範;「傳統領域」現在卻限縮在公有土地。這樣將造成台糖、財團在私有土地上開發不受限制,族人在自己的原保地上開發,反而需要行使知情同意權的荒謬情況。她痛批政府「邏輯混亂跟矛盾到不可思議的地步,人民根本無所適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