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年來許多廢棄物都無法進入焚化廠,台灣各地爆發「垃圾大戰」,立法院30日三讀通過《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未來全台各地的焚化爐應「優先處理所屬縣市之一般廢棄物」,並且環保署必要時可以進行統一調度。

環保署曾在「一縣市、一焚化爐」政策下,規劃全台26座焚化爐,目前還有24座在運轉。不過,許多縣市的一般垃圾都進不了焚化爐的主因在於,環保署並未強制規定地區的「一般廢棄物」與「事業廢棄物」分開,允許生活焚化爐接受事業廢棄物,導致許多縣市焚化爐都偏向焚化利潤較高的「事業廢棄物」。

民進黨立委蘇治芬提案說明指出,國內一般廢棄物焚化爐超收一般事業廢棄物的比例,已經從民國94年的22%,逐年攀升到民國103年的35%。換言之,原本應該以家戶垃圾為主的焚化爐,有超過1/3的處理能量都被事業廢棄物所搶占,才會爆發地方垃圾大戰。

立院院會30日三讀《廢棄物清理法》部分修正條文,未來一般廢棄物焚化爐應優先處理所屬縣市及周邊地區的一般廢棄物,仍有餘裕才能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而環保署必要時,得統一調度使用現有的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

此外,此次條文也提高罰則,非法傾倒廢棄物致人於死者,罰金從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提高至3000萬元以下;致重傷者,罰金從900萬元提高至2500萬元;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刑期從5年以下提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罰金從600萬元提高至2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