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英總統總算代表外來政權向台灣的原住民族道歉了,相信正反評論會陸續出現,我們也從道歉文中的一段話看到汙名化的消除是多麼的不容易,邁向正義之路是如此的漫長,道歉文說:「我會要求相關部門,立刻著手整理,原住民族因為傳統習俗,在傳統領域內,基於非交易的需要,狩獵「非」保育類動物,而遭受起訴與判刑的案例。針對這些案例,我們來研議解決的方案。」我們不懂,為什麼道歉需要像辯論一樣,設定如此多精準的前提與條件。簡單地說,滿足這層層條件遭判刑案例是少之又少;用這樣不切實際的文字也失去了道歉的美意,且隱藏著主流社會長期以來對原住民族狩獵的歧視與誤解。

我們在司法院網站上以「野生動物+原住民」或「自製之獵槍+原住民」的檢索條件,搜尋2004年1月1日到2016年6月30日間的判決作為取樣。檢索到因狩獵遭到起訴的259個案件(排除單純因持槍或其他與狩獵無直接關連的案件),牽涉382位原住民;只有17案判決「無罪」,其他93%的案件(涉及355人)都是「有罪」。在這241個「有罪」案件中,布農族人王光祿是判刑最重的個案。而符合總統府條件的只有4案5人,係因持槍獵捕「非」保育類飛鼠遭到以槍砲條例判刑之個案(單純獵捕非保育類野生動物無刑罰問題)。在這些案件裡,山羌出現的次數(167案)和數量(370隻)為最多,其次是山羊(55案、76隻),再其次則是水鹿、白鼻心與獼猴,但量則少的非常多,從判決中也不難窺見原住民族常食用的飲食文化內涵。

「保育類動物」不能狩獵嗎?我們贊成「瀕臨絕種動物(例如:黑熊)」應該要在全台族群量不明的情形下,維持禁獵;但其他非瀕臨絕種的物種則應該要檢討,甚至以開放狩獵來管理。其實,以山羌、山羊、獼猴為例,他們之所以被列為保育類動物,最主要的是因為牠們在全台灣的分布,和過去比起來少了一大塊。這少掉的一大塊就是低海拔的野生動物棲息環境,而台灣低海拔環境的破壞,大家應該都同意,近2百年來漢人的大開發就是主因。

反觀在原住民族的地區(現在的55個山地原住民鄉鎮區),那裡的野生動物族群在經歷數千年的狩獵後,在過去的百年間,不但沒有減少,近年有日漸增加的趨勢,甚至開始破壞農作物及森林。許多族人回報,現在只要在部落附近就可以狩獵到山羌、山羊、水鹿了。換句話說,在山區原住民的生活經驗裡,野生動物是豐富的;而所謂「保育類」的認定,其實是受到漢人開發行為的連累。刻板的把台灣野生動物問題歸咎於原住民族的狩獵慣習,是一種誤解,甚至是歧視。自1970年代以來的許多美國和本土的研究人員都建議政府,以上所提到的物種,應該要進行永續利用或狩獵管理,而讓原住民族部落以豐富的生態智慧參與管理,才是保育成功與否的關鍵。如果新政府或主流社會還停留對原住民狩獵的歧視,如何能理性的討論野生動物管理這件事?

事實上,原住民的自用狩獵行為一直都存在,新政府應該要思考的是如何將這些無害野生動物存續的慣習除罪化。如此大費周章的的設定道歉及檢討的範疇,也只匡正了1%的不正義。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和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之立法,立即修正不合時宜的落後法令,消除主流社會的歧視,才是新政府未來要勇敢面對的課題。

作者:裴家騏(東華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學系教授)、陳采邑(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