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20多年立法工作,攸關國土永續發展的《國土計畫法》將於5月1日拍板施行,該法將土地分區劃設4種國土功能,引導土地有秩序開發利用,並限制不得因個案開發需要,申請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可有效防止政府利用開發名目,變更農地用途並浮濫徵收。

內政部29日指出,《國土計畫法》施行後,現行國土空間規劃及土地利用管理制度將有變革,未來將由各級主管機關擬定「國土計畫」,劃設「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等4種國土功能分區,取代現行非都市土地11種使用分區及19種使用地,明確劃分土地利用方式,引導土地有秩序開發利用,且不得因個案開發需要,申請變更國土功能分區,所有土地利用方式都應符合國土計畫及其相關管制規定。

依據規定,《國土計畫法》施行後2年至6年內,將依序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國土功能分區」,2022年《國土計畫法》將全面上路,屆時《區域計畫法》及相關「區域計畫」將予以廢止;依《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進行管制地區,應依據「國土計畫」規定進行檢討修正。

為減緩新法對民眾的衝擊,針對未來不符規定的建築物或設施,如屬區域計畫實施前就已經存在,或區域計畫實施後合法申請設置,可維持原來的使用。另針對土地因為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導致劃設前屬合法可建築用地,被劃為國土保育地區的非可建築用地,不能再開發建築的部分,將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