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28日通過俗稱「反避稅條款」的所得稅法修正草案,未來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關係企業股份或對關係企業有重大影響力者,應申報繳稅。不過,考量台商受到歷史時空背景影響,不得不在境外設公司投資中國,立院通過法案後,政院將視兩岸租稅協議執行情形再行決定實施日期。

修正草案規定,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的企業股份,獲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營利事業應將該關係企業年度盈餘認列投資收益,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長張盛和解釋,不是所有設在海外的公司都要受到「反避稅條款」限制,還要符合位於低稅賦地區、沒有實際營運活動、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且對受控公司有實際決策影響力等條件。他強調,上述條件需要同時存在,認定十分嚴謹。

張盛和表示,他認為520之前修法不會通過,但新政府接手之後,有機會在立法院本會期過關。

行政院長張善政表示,巴拿馬文件曝光後,企業不當避稅引發各界關注,設法遏阻企業不當避稅,已在國際上形成潮流與共識。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建立受控外國公司(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EM)等反避稅制度,有助健全稅制、維護租稅公平及保障企業權益。

不過,張善政也指出,我國在戒急用忍時代,有些台商在境外設立公司,至中國投資,因此該修正草案也應顧慮台商,在通過後,施行日期是由行政院視兩岸租稅協議執行情形,以及相關配套、宣導措施辦理情形再決定,而非立法院通過後就開始施行,以降低對台商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