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指控,民進黨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裡,有有逾期未完成審查即視為同意文字為「張慶忠條款」,民進黨立院黨團幹事長吳秉叡30日表示,黨版規定是在談判協議簽訂前,也就是「事中階段」,針對尚未簽約前的協議草案在送進立法院逐條審議時所做的時間限制,跟張慶忠條款所謂送立法院備查30日未審議完成即生效有所不同。

吳秉叡表示,民進黨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基本上以「兩岸」作為名稱,但如何在條文裡定義「兩岸」,相關文字還沒確定,預計在週五(4/1)提交黨團大會討論。

吳秉叡表示,黨版的監督機制分成3個階段,也就是「事前」、「事中」、「事後」。「事前階段」,由行政部門決定談判議題,並授權海基會向中方提議;而兩岸兩會高層會談確定議題後,對外公佈。這時主管機關蒐集輿情,並舉辦公聽會與利害關係人溝通,擬定談判計畫後,由主管機關向立法院報告談判計畫並備詢。

至於「事中階段」,吳秉叡表示,則是在協議草案完成簽約前,由主管機關向立法院提出談判初步共識與草案,立院得就草案逐條逐項審議;經立法院同意後,雙方才能進行協議簽署。

至於條例規定,協議草案之審議,應於90日完成;逾期未完成視為同意;吳秉叡表示,協議談判完,當然送回立法院逐條逐項審議,但基於國際談判實務,總得給對方一個期限,告知何時將完成審議,而到底90天是不是夠長,或是還要加上可能一個月的協商期限,這都是可以談的。

至於「事後階段」,吳秉叡表示,則是在條約簽署後,政院將協議文本送交立法院。立院得逐條審議,但應採全案表決,必要時,得做成附加條款或開始施行期限之決議。

監督條例在這個階段也加入審議期限,協議文本之審議,應於30日完成,必要時,得經決議展延10日,逾期未完成視為同意。

至於已經簽約的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吳秉叡表示,目前初步規劃是如果監督條例立法完成,則將該案送回到「事中階段」,由立法院進行逐條逐項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