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公辦都更涉及圖利建商?立法院民進黨團5日召開記者會,綠委段宜康指出,新北市在新店行政生活園區公辦都更開發案中,建商冠德建設原先1坪土地都沒有,但更新後分得收益卻可得81億元。奇怪的是,建商營建成本高達近91億,卻只分回81億元,段宜康質疑,「做蝕本生意,可能嗎?其中必定有鬼」,有圖利建商的嫌疑。對此,告假選舉的新北市長朱立倫回應,對該指控「實在無法理解」。 

民進黨立委葉宜津上午表示,新店行政生活園區的土地共12004.88坪,其中,國有地佔96.4%,經過都更後,原地主分得55%,建商分得比例45%,預估獲利180億元,而冠德可分回81億元。 

段宜康進一步指出,冠德原先1坪土地都沒有,但都更後分得45%單位,共250戶住宅、235個車位,而原地主中,最大地主新北市只分得18戶辦公室、住宅5戶。他質疑,公辦都更原本用意,是因私地主權利複雜,才會讓政府作為都更的實施者,但該案公有地佔大多數,為何還要用公辦都更出賣公有土地?

段宜康更質疑,依據冠德的財務計畫,新北市政府0出資,營建成本由冠德建設負擔,但高達90.8億成本,冠德卻只分回81億,做蝕本生意,「有這樣慈善事業的建商嗎?」他質疑,建商分回金額遭嚴重低估,「其中有鬼」,新北市有圖利廠商嫌疑。

對此,朱立倫受訪時不願多談,只用6字回答「實在無法理解」,而新北市政府則發出聲明表示,新店行政生活園區都市更新案係依《都市更新條例》辦理,其它縣市公辦都更案例的公有土地比例如台北的犁和段93%、基隆的火車站碼頭更新97%、台南的永康區飛雁新村100%、台中的台中州廳100%、高雄的台鐵高雄港站99%等,都是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9條辦理招商之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案。 

新北市強調,大面積公有土地主導辦理都市更新,皆依法辦理公開評選實施者,並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0條及權利變換辦法之規定,由實施者先行支付興建成本等費用後,透過折價抵付取得更新後部分樓板,可取得部分均由都市更新審議程序確認,此為《都市更新條例》明訂的權利變換實施方式,卻被硬拗為圖利,無疑是污蔑全國正在推動的公辦都更案,且對立法院三讀通過的都市更新條例法令完全無知,甚表遺憾。

新北市表示,新店行政生活園區更新案目前正在審議程序中,市府將嚴格把關,市府也批,「指控者因為對都更法令的不了解,一而再、再而三的誤導民眾有關公辦都更錯誤的認知」,呼籲勿再混淆視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