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傳電信攜摩根士丹利亞洲併購中嘉一案,30日在公平會審理後,以附加但書方式通過。公平會認為,該案不影響市佔率,所以不禁止其結合,但也提出附加條件,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為避開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日前遠傳電信宣布,將與美商摩根士丹利亞洲私募基金(MSPE Asia)合作,以不超過新台幣171.2億元債權持有方式,取得與中嘉網路業務合作。該案送交公平會審理後,30日決議不禁止其合併。

公平會表示,該案僅涉及中嘉、全球數位媒體以及12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其母公司之股權結構變動及經營權之移轉,故該案結合實施後,對於市場佔有率、市場結構和市場集中度均尚無明顯影響。

公平會指出,該案不具有顯著限制競爭疑慮,但有助於被結合事業引進資金,以加速有線電視數位化及數位匯流發展等整體經濟利益,因此,認定其結合之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公平會表示,依遠傳現有事證資料,尚難認定其屬該案之參與結合事業,惟遠傳因現行法律限制,只得改以持有不具股權轉換性質之普通公司債方式,獲取於相關法令鬆綁後入主中嘉集團的先機。但為了消弭對遠傳將透過其他方式控制參與結合事業可能性的疑慮,故提出附加條件:

一、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於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向本會提出相關事業結合申報並經公平會不禁止結合前,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半數以上董事,由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擔任。

(二)轉讓股份或出資額予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達其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三)經由契約或其他方式,而使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參與結合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四)經由技術及顧問諮詢服務等方式,而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共同經營,或將有線電視或頻道代理業務委託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經營。

二、申報人於收受本結合決定書次日起,至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向公平會提出相關事業結合申報並經公平會不禁止結合前,提供下列資料:

(一)參與結合事業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間之相關合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技術及顧問諮詢服務)契約影本。相關契約修正時,亦同。

(二)參與結合事業由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提供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技術及顧問諮詢服務)之顧問名單及其經歷。前開顧問名單倘有變更,亦同。

(三)每6個月彙送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提供之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技術及顧問諮詢服務)內容清單。

三、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無正當理由,不得對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與其水平競爭者為差別待遇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