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鴻斌對女助理「勾勾纏」、擁抱、親吻等行為,監察院6日以8票對1票,通過監委王美玉、方萬富彈劾案,並將該案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王美玉表示,陳鴻斌擔任法官25年餘,且為已婚人士。陳姓女助理是配屬於個人的法官助理,陳法官對其考績、續聘與否擁有生殺大權,因此女助理才不敢拒絕陳鴻斌的不當肢體行為。例如,2012年12月20日要召開女助理續聘會議。前一晚,陳鴻斌要求其助理到政大河堤散步後,陳等女助理坐上車就要親吻她;因為隔天就要評鑑,所以女助理不敢拒絕。

監院彈劾文也歷數陳鴻斌諸多不當行為,包括趁機在辦公室牽手、擁抱;邀請女助理搭車到Costco購物,並指示她戴上帽子在法院外搭乘其所駕駛的汽車;想載陳助理到坪林、宜蘭測試相機;並說如果女助理下班後接受其他已婚男性邀約,他將不會原諒她等等。

王美玉表示,此案是由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移送的。之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曾開過4次自律委員會,僅以扣考績分數處理,但遭司法院退回;第5次自律委員會懲處後,才轉到監察院。

監委認為,陳鴻斌法官對於其助理的種種行為與言詞已經逾越了法官該有的品德、與部屬的分際及職務上應有的公正超然態度。因此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監察法第6條及法官法第51條第1項規定予以彈劾,並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