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水保處20日下午舉行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草案公聽會,認為現行裁罰準則有重新檢討修正的必要,未來罰鍰額度計算方式將由現行罰鍰額度計算概念,改以處分點數乘上處分基數計算。
日月光污水事件促使政府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並加提高罰則,水保處表示,104年2月4日通過《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其中排放廢水超標、任意繞流排放、非法稀釋、未具備足夠之功能及設備、未維持廢水處理設施正常操作等行為,罰鍰上限將提高至2000萬元,至於其他涉及實質污染之13條罰則上限將提高10倍。
目前現行罰鍰額度計算方式分為A、B、C、D、E共5類標準,並以加總概念計算,未來將改以點數×基數計算。處分點數將針對違規對象類型、規模、影響、違規紀錄、稽查配合度計算,處分點數則針對處分條文、違規情節輕重規劃計算。
水保處官員表示,這次修法重點針對重大違規情節加重處分,依據《違反水污染防治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6條規定,若涉及第73條之情節重大違規,得以各款最高罰鍰額度裁處之。
另外,現行法第8條將參考《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2條第3項規定,修正後改為第7條。規定事業及汙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於改善期間,排放之廢(污)水超過原據以處罰之排放濃度或更形惡化者,「應」依該準則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