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於15日控訴教育部出賣高等教育,企圖以《高教創新產新轉型條例》允許大學興辦「衍伸企業」、出租土地、藉與國外名校合作名義設置專班,推行學費自由化,使大學企業化、教育商品化。其中,大學甚至可於50年內任意出租土地,因不少校地都是國有地,恐造成圖利財團企業的情況。

高教工會認為,《高教創新產新轉型條例》草案規定,大學可於50年內任意出租土地、試辦創新學校可學費自由化,導致一年學費可能高達80萬;私校退場後,可以社福名義任意變更地目,藉此獲利,甚至要發放慰問金給辦學不力的董監事。

高教工會副理事長管中祥表示,此條例表面上是要解決高等教育面臨少子化的困境,本質卻是把大學資產獻給財團,「將老師當免洗筷,學生當成提款機。」他也表示,私校的資產來自於政府補助、學生、董事會,本質上屬於公共性,而此法完全去除私校公共性,引進財團治校,使高教問題更嚴重。

高教工會辦公室主任陳書涵則針對「高教創新轉型條例」草案提出3點質疑。她指出,草案第11條提到,「透過創新計劃推動衍生企業,參與經營。」但企業的經營模式原本就與大學不同,此條例通過後,恐造成大學與企業定位上的混淆,也會使大學成為營利化。

陳書涵更提出,草案第10條中說明,創新學校可提供校地,讓合作對象做為共同研發、實習訓練或創新產業之場地,但究竟這些學校「是要辦大學,還是當包租公?」陳書涵指出,不少的大學校地來源都是國有財產,取得這些校地目的是為了辦理大學使用,提供公共教育使用,若讓企業可以低價承租學校土地,恐造成「圖利財團」或使學校可以從中獲取利潤。

高教工會表示,該草案不僅問題重重,草擬過程也遭質疑。陳書涵批評,草擬程序黑箱作業,只邀請「五大協進會」參與重要會議,商討法案內容,圖利校方。例如,舊版草案第15條原定「大專院校辦理合併,應提供教師優退慰助金」,新版竟將整個條文刪除,與草案16條「經教育部核定停辦之私立大專院校,董事會應提供部分補助。」新版則從「應」改為「得」提供補助,明顯圖利5大協進會。

至於教育部在4月中旬,曾舉行將近半個月的北中南說明會,但陳書涵形容,說明會僅僅是「政令宣導」。

陳書涵表示,高教問題在於缺乏公共教育資源、師生比惡化、私校亂象缺乏監督,反對教育部將學費去管制化,將政策導向市場化、商品化,若該法案通過,將使大學推向「學店化」。她呼籲,教育部應退回《高教創新產新轉型條例》,重新檢討高教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