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新頭殼記者林雨佑控訴新北警察林靖哲、張綏傑、曾奕凡在採訪魏揚抗爭時,遭到警方限制採訪、妨礙自由一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4日駁回林雨佑的再議申請。高檢還說,林雨佑強調有需要監督警方是否執法過當,但是否執法過當,當事人(魏揚等人)自己就會主張。高檢還創設一個「禁止採訪區」概念,並替警方辯護說,這個禁止採訪區本就處於變動的,可以根據現場抗爭強度、範圍的實際情況來裁量。對此,林雨佑今(19)日表達無法接受;辯護律師高涌誠也說,將向台北地院聲請交付審判。

去年6/26中國國台辦主任張志軍來台活動期間,黑色島國青年陣線成員在烏來新烏路上,以鐵鍊纏身阻擋張志軍車隊,但狀況很快就遭排除,張志軍車隊也順利通過。不過,當新頭殼記者林雨佑正在拍攝警方拖離黑島青成員時,突遭多位員警以拉扯方式阻擋採訪;即便他立刻拿出陸委會及立法院所核發的記者證,警方依然不理,還一度反扣他的左手。

對此,林雨佑向新店分局曾奕凡、林靖哲、張綏傑等3員警提出妨礙自由之訴。豈料,台北地檢署去年12/3除了將抗爭的魏揚等人提起妨礙公共安全告訴外,也一併對林雨佑的提告,做出不起訴處分。不過,林雨佑不服,立刻向高檢提出再議申請,要捍衛媒體的採訪自由。

林雨佑在再議裡強調,原來不起訴處分創設沒有法律依據的「民眾逮捕區域」、「警方禁制區」等限制了記者的新聞自由區域。同時,也沒有查明警方是否有無劃設採訪區,顯有偵察未完備之違誤,原檢察官沒有函查台北市警察局是否設定採訪區等,就認定林雨佑進入「民眾採訪區」、「警察禁制區」,妨礙警方行使職權,顯有偵查未完備。

不過,高檢署卻認為,「勘驗聲請人、警方各自提供之現場蒐證光碟...,聲請人確有進入警方禁制區域內拍攝行為,有妨礙警方行使權力之情形,因而反手壓制告訴人,屬正當之職權行使。」

對於所謂「採訪區」劃設,高檢署還認為,「警方為應付迅速變動之違法抗爭,採訪區亦可能隨時變動,且記者個人認知之取景角度,限制在一定區域,有事實上執行之困難,且各媒體之定位不同,記者亦不可能完全均依照要求被限制在一定區域」。

高檢署這一說法顯然認為先前台北市警察局公布的驅離時的「採訪區」設置,是不可能實際符合需求的。

對於記者主張採訪行為是監督警察是否執法過當一事,高檢署認為,執法是否過當,當事人(魏揚等人)自會主張,非藉口監督執法,即可於抗爭現場任意為干擾行為。

對於警察壓制林雨佑一事,高檢署認為,警方短暫壓制後,就容許記者採訪,並未再予以制止,正好足以說明禁止採訪區是處於變動的,是依據現場抗爭強度、範圍之實際狀況為裁量變動。且林雨佑衝入警察逮捕民眾現場拍攝,干擾警方執法,被告等人才給予有限度限制,警方主觀上應無妨礙自由的認知。

對此,林雨佑表示,他從當記者跑抗爭現場到現在,從來沒有阻擋過警察驅離、逮捕抗議人士,只要警察往他這邊來,一定是退後給警察過;在抗爭現場,他也從來沒有跟著抗爭者喊過任何一句口號,或是對警察嗆聲,相信所有攝影記者也都是跟他一樣。

林雨佑說,當天在烏來採訪也如此,他只是拿著相機拍攝警察「執行公務」,但當拍到一半,警察卻什麼都沒有講,就突然衝過來把他手抓住並妨礙拍攝,當然也沒跟他提什麼「禁制區」、「採訪區」,當他拿出立法院採訪證,甚至還有警察嗆「有採訪證又怎樣?」還想要把他一起逮捕。

林雨佑說,現在不但地檢署檢察官袒護警察,連高檢署也稱他進入「警方禁制區域」拍攝,是妨礙警方行使權力,所以反手壓制他就成了正當職權行使。對此,他感到非常失望,也完全無法接受,若按照檢方的說法,是不是代表以後記者到抗爭現場採訪,警察可以任意地限制,甚至是直接逮捕沒有違法行為的記者?

林雨佑表示,日前社會對於警方要在抗爭現場劃設「採訪區」一事爭議不少,先不論採訪區應不應該設置,處分書上高檢署說,他被警方「短暫壓制」後並未制止他繼續採訪,就說明採訪區屬於隨時變動的,但「採訪區是變動的」跟他被警察反扣雙手限制採訪的行為並沒有相關,「後來沒有妨礙我採訪,並不代表之前妨礙我採訪就是合法的」,高檢署的說法毫無邏輯可言。

林雨佑說,此案已經成為成文裁決,記者同業和社會各界應重視此案,不然以後記者在採訪現場只會受到國家機器更多的干擾。

影片即為新頭殼記者林雨佑2014/6/26採訪時遭新店分局員警拉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