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6)日三讀通過《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夫妻要結婚、離婚,皆可不在戶籍地辦理。雖然內政部早已修正此法,但這次修法將此規定明訂於法律中,讓民眾可免於舟車勞頓的困擾;而若夫妻無法親自申請,也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依據《戶籍法》第26條的規定,當事人須親自到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因這項規定十分不便民,內政部已在2013年11月修正行政命令,讓國人可在任何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離婚登記,但今天才明確將此規定入法。

根據三讀通過條文,若當事人在國內設有戶籍,結婚、離婚登記、遷徙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都可在異地申辦,將省去民眾奔波的時間與金錢。

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表示,因民眾多半不在戶籍地居住或就業,將導致重大舟車往返的辛勞跟負擔,何況在目前電腦連線科技發達,大多數的戶籍登記都可以透過雲端資料庫來完成,因此才推動修法。

而新修條文也規定,若本人無法親自申辦,可以書面方式委託他人辦理;但若是要更換身分證照片,則必須限定本人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另外,入住長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3個月須辦理遷出登記,遭民眾反映易造成困擾,因此也修法新增「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可比照服兵役、國內就學免遷戶籍。